浙江省公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公墓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态環境,規範、引導公民喪葬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殡葬管理條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内從事公墓建設和管理活動,适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中有關用語的定義如下:“公墓”,是指爲城鎮居民及其他規定對象死亡後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遺體公墓。“公墓單位”,是指經營或管理公墓,向用戶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務的組織或機構。“骨灰存放處”,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務場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處和鄉村骨灰存放處。“鄉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農村建立的、向當地村民提供的非營利性公共墓地。“用戶”,是指與殡葬服務單位簽訂協議,爲死者獲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務的死者親屬,以及與死者有其他特定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 公墓建設應當實行總量控制。省民政部門會同省計劃、土地、建設、林業等部門,負責編制全省公墓建設規劃。第五條 公墓墓區應當實行園林化管理。自公墓竣工驗收之日起,墓區綠地率不得低于墓區面積的50%;公墓開業滿9年後,墓區綠化覆蓋率不得低于墓區面積的80%。第六條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單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雙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遺體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單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雙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條 骨灰公墓墓碑面積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後頂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過0.8米。遺體公墓墓碑面積,單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雙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後頂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過0.8米。墓型設計應當因地制宜,小型、美觀,符合公墓園林化要求。第八條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爲一個使用周期。第一個使用年限屆滿前6個月内,用戶可以向骨灰公墓單位要求延長使用期,并就續用墓穴的有關事項達成協議,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20年。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内,用戶未處理骨灰的,由公墓單位統一深埋。第九條 公墓收費屬于公益性服務價格,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收費标準收費。第十條 公墓單位應當維護墓區秩序,保持墓區甯靜、清潔,負責維修墓穴和墓區其他設施。骨灰公墓單位應當根據售出墓穴的數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預留作爲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維護經費,單獨建帳;預留維護經費不足的,骨灰公墓單位應當予以補足。當地民政、财政部門負責監督公墓維護經費的管理和使用。遺體公墓的維護經費,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計算預留,其預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參照前款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公墓單位及管理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向用戶提供優質、文明服務。第十二條 公墓單位不得跨服務區域推銷墓穴,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别批準的除外。第十三條 公墓單位提供墓穴,應當發給用戶墓穴使用證。墓穴使用證是公墓單位和用戶之間的民事合同,應當具備下列主要條款:(一)雙方當事人姓名(名稱)、住址(地址);(二)死者姓名;(三)墓穴規格(墓穴占地面積、墓碑高度與面積)、位置;(四)墓穴使用年限;(五)墓穴價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單位和用戶可以在合法範圍内作其他約定,在墓穴使用證上注明。第十四條 建設公墓,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公墓建設規劃;(二)符合當地城鎮總體規劃;(三)選址不在《浙江省殡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禁墳區内;(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種的瘠地。第十五條 建設公墓,由縣、市民政部門初審;初審同意的,由同級計劃、土地、建設、林業等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審核同意的,由縣、市民政部門彙集申辦材料,報省民政部門審批。第十六條 公墓建設初審時,公墓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報告;(三)公墓規劃圖;(四)其他有關必要的材料。報省民政部門審批的公墓建設材料應當包括:(一)初審材料和縣、市民政部門的初審意見;(二)計劃、土地、建設、林業等部門的審核意見;(三)其他有關必要的材料。
公墓收費标準
各地收費标準不同,可以打電話咨詢當地公墓管理機構。
例如廣西柳州市公益性公墓價格和管理維護費收費标準爲:單人墓位價格(墓體設計面積0.55m×0.7m)6800元/個,管理維護費60元/年;雙人墓位價格(墓體設計面積1.1m×0.7m)1.18萬元/個,管理維護費110元/年。上述價格标準爲最高限價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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