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墓不能违反哪里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
2、公墓选址不在本办法第五条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
3、坚持公益性原则,严禁从事经营活动
4、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5、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设施,这里的公墓设施包括所有安葬(放)骨灰或安葬遗体的公墓、骨灰塔陵园、地宫等;
6、公墓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主要指未按照公墓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
7、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主要指已经审批的公墓在建设过程中,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规划及扩大用地面积;
8、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预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出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这里的除外情形是指以自用为目的,逝者健在配偶生前购买合葬墓,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等人群生前购买、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墓穴的情况;
9、建造、出售出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这里的超规定面积是指超出国家规定的骨灰单人或双人合葬墓不超过1平米、遗体单人和双人合葬墓分别不超过4平米和6平米的情况;
10、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墓穴墓位超标准收费,出售出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实施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
11、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出租墓穴,从事营利活动;
12、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公墓审批手续流程
1、需要征求土地所在的村领导的同意,以村名义向镇里汇报。
2、镇政府同意后再去县民政局汇报。
3、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
4、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区经营性公墓发展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5、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省经营性公墓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建墓单位需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各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厅审批。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公墓用地审批条件?
1、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2、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3、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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