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22日 國台發(1996)10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民政廳(局):
爲進一步做好台胞在大陸死亡事件的善後處理工作,本着一個中國的原則,參照有關規定,結合台胞在大陸死亡後處理工作的特點,特制訂本辦法。
一、死亡的确定
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健康原因自然死亡的,謂正常死亡;因意外事故或突發事件死亡的,謂非正常死亡。
台胞在大陸死亡,經當地公安機關驗定,如屬正常死亡,善後處理工作由台胞接待或聘用單位負責,當地台辦必要時予以協助。無接待或聘用單位的(包括零散遊客),由台辦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如屬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機關進行取證并處理,并通報同級台辦,台辦提供配合、協助。
二、通知死者家屬
台胞在大陸死亡後應盡快通知死者家屬。一般由接待或聘用單位直接通知死者家屬。如接待或聘用單位無法直接通知死者家屬,可通過兩岸其他渠道(如紅十字會等社團)代爲通知。必要時也可通過海峽兩岸關系協會(以下簡稱海協)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聯系。
三、屍體解剖
正常死亡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屍體解剖。若死者家屬提出書面要求作屍體解剖 的,有關主管部門可同意。
對死因不明的非正常死亡者,公安機關爲查明死因,需進行解剖時,應盡可能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家屬逾期不到,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依法處理。
四、出具證明
正常死亡,由縣級以上醫院或者授權的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書》。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拘留的人員,在案件偵查、審理、執行期間正常死亡,由辦案機關的法醫出具确定其死亡的《死亡鑒定書》;辦案機關沒有法醫的,可請公安機關派法醫鑒定并出具《死亡鑒定書》。
非正常死亡,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的法醫出具相關鑒定書。
根據海協與海基會《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的規定,死亡公證屬應寄公證書副本的範圍。台胞在大陸死亡,除出具相關鑒定書外,同時應由死亡地公證部門出具公證書。
五、屍體處理
台胞屍體的處理應尊重死者家屬意願,可在當地殡儀館火化或運回台灣。如家屬提出就地土葬,需向所在地的省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葬在指定的公墓内。如需将屍體存放,可由當地殡儀館妥善保存。
屍體火化,應由死者家屬或其委托人持醫院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到當地殡儀館火化。如确認死者無親屬,接待單位持《死亡證明書》到殡儀館火化,同時将火化過程拍照并出具相關證明備存在殡儀館。
對有接待單位的死者,在屍體火化前,可由接待單位酌情爲死者舉行簡單的追悼儀式。如死者生前對我友好,台辦及有關單位可送花圈,或将追悼儀式拍照送死者家屬。
對家屬要求按台灣當地宗教、風俗習慣舉辦祭奠儀式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殡葬法規,經省級民政部門批準,在殡儀館内進行。 辦理喪事的費用自理。
六、骨灰和屍體運輸出境
骨灰、屍體運輸,須持有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法醫出具的《死亡鑒定書》,及殡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書》和公證部門出具的《死亡公證書》。
将屍體運出境外的,應嚴格按照衛生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監督辦法〉的若幹規定》[(1983)衛防字第五号]和海關總署《關于對屍體棺柩和骨灰進出境管理問題的通知》[(84)署外字第540号]辦理屍體出境手續。
骨灰、屍體運輸出境均由中國國際運屍網絡服務中心負責,具體由北京、天津、上海、廣州等四個辦事處承辦,也可委托當地殡儀館承辦。如親屬提出将屍體運回台灣,運輸手續和費用均由親屬自理。在兩岸實現直接通航前,死者家屬要求通過第三地運送屍體時,由其家屬自行辦理第三地手續,有關部門應予協助。如台方提出由台灣直接派飛機或船舶運送屍體,應報國務院台辦商有關部門後處理。
七、遺物的清點和處理
清點死者遺物應有死者家屬或其代表和大陸有關部門人員在場。如家屬明确表示不能到場時,公證部門人員應當到場。遺物清點必須造冊,列出清單,清點人均應簽字。遺物移交前要妥善保管好。移交遺物要開出移交書,一式二份,注明移交時間、地點、在場人、物品件數、種類和特征等,并由公證部門辦理遺産移送公證書。如死者有遺囑,應将遺囑拍照或複制,原件交死者家屬或其他理人。
死者原持有的我出入境證件,由當地公安機關入境管理部門收繳。
八、報告善後處理情況
善後事宜處理結束後,善後處理部門應寫出《死亡善後處理情況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公安廳(局),抄國台辦和海協。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關于台灣同胞在大陸死亡善後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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