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濟南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24日

(聯系電話: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66602530)

(此件公開發布)

 

濟南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倡導移風易俗推動綠色殡葬建設的意見精神,規範我市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以下統稱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工作,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态環境,深化殡葬改革,滿足人民群衆殡葬服務需求,促進殡葬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殡葬管理條例》《山東省殡葬管理規定》《山東省公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益性公墓主要爲本轄區戶籍居民(包括其非本轄區戶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供安葬服務。

第三條 公益性公墓應當堅持公益屬性,以政府投資建設爲主,允許優質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性公墓建設運營。禁止通過租賃、招商引資、承包經營或股份制合作等方式将公益性公墓轉爲經營性公墓。

第四條 公益性公墓規劃建設應當堅持因地制宜,遵循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滿足需求、方便群衆的原則。

第五條 公益性公墓建設應當根據全市公益性公墓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包含城市公益性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土地使用權可以劃撥方式取得。

第六條 公益性公墓建設規模應當以至少滿足本轄區居民未來10年安葬需求爲目标,并留足可擴建的土地。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建設的市級、區縣級公益性公墓,應當滿足相應範圍内居民安葬(放)需求。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公益性公墓,應當按照國務院《殡葬管理條例》《山東省殡葬管理規定》《山東省公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履行審批備案程序。

第八條 公益性公墓項目建設前,應當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将維護群衆切身利益作爲評估工作的重要标準,消除各類風險隐患。

第九條 公益性公墓建設應當與植樹造林、國土綠化相結合,與自然環境相和諧,按照“生态化、園林化、人文化、藝術化”要求,遵循“先規劃後施工”“先綠化後建設”的理念,防止“青山白化”。

第十條 結合我市安葬習俗,公益性公墓建設方式以複合型公墓、骨灰堂(祠堂)、回民公墓和紀念林等四類爲主。

複合型公墓是指複合設置卧碑、骨灰入室(樓、堂、塔、牆、地宮)安放、樹葬、草坪葬、花壇葬等多種形式的墓地。其中,骨灰入室(樓、堂、塔、牆、地宮)、樹葬、草坪葬、花壇葬等節地生态葬安葬比例應當達到60%以上,墓穴安葬比例不超過40%。采取卧碑建設形式的,按照每畝不低于200個雙穴位标準規劃,每個墓穴占地不得超過0.5平方米,雙穴占地不得超過0.8平方米,墓穴間距不得大于60厘米,碑長不超過60厘米,碑寬不超過50厘米,厚度不超過15厘米,傾斜度不超過15度。

骨灰堂(祠堂)主要以樓、堂、塔、牆、地宮等建築形式爲主,宜設置獨立的祭祀區域。骨灰堂(祠堂)建築不高于6層,安放總格位不得超過9萬個。單個格位的面積宜不大于0.25平方米,骨灰存放架的高度宜不超過2.5米。骨灰安放架之間的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2米,骨灰安放室的淨高不宜低于3.3米。格位安放設施設備等宜使用防火材料,并對每個骨灰存放格位進行編碼管理,相關安放信息應當實現信息化管理。

回民公墓是指爲全市回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東鄉族、柯爾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烏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爾族等10個少數民族提供土葬的公墓。回民公墓土葬墓穴占地不得超過4平方米,采用卧碑形式,碑長不超過60厘米,碑寬不超過50厘米,厚度不超過15厘米,傾斜度不超過15度,可适當保留民族特色标志。

紀念林是指将植樹造林荒山綠化與綠色殡葬建設有機結合的一種公益性公墓建設方式。在山地和丘陵地區可利用荒山荒坡等适宜造林土地建設園林型樹葬紀念林,在平原地區可利用未利用地等建設樹葬紀念林,也可在現有墓地基礎上,規劃建設樹葬紀念林。紀念林不設墳頭、碑等傳統安葬标志,選擇一棵樹作爲紀念,在樹下深埋骨灰或采取生态可降解的方式将骨灰安葬在樹下,可懸挂小型藝術标示牌或用小型自然石記錄家風家訓,便于紀念先人。

第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是公益性公墓的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轄區内公益性公墓的規劃、管理;

(二)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制定公益性公墓建設及日常管理綜合評價體系,并進行年檢和等級評定;

(三)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核定公益性公墓銷售價格、日常維護管理費等收費标準;

(四)協調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态環境、水務、園林和林業綠化、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超标準建墓、違法占地、破壞生态、擾亂社會治安、跨區域銷售、超定價銷售、傳銷代銷等違法違規行爲,必要時可責令公益性公墓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 各級公益性公墓産權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做好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批準建設文件、服務标準、監督電話等内容的公示工作;

(二)嚴格履行安葬實名制管理程序;

(三)嚴格執行銷售價格及維護管理費标準,不得任意提高收費标準、擴大收費範圍,接受社會監督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做好逝者基本信息、穴位基本信息、銷售基本信息等在全市監管信息平台的實時錄入工作,妥善保管相關紙質檔案;

(五)加強财務管理,規範建立财務賬冊;

(六)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突發事件發生後,立即啓動應急處置程序;

(七)采取增加監控設備、安防設備以及定時巡邏等多種方式加強安全巡查,确保墓區設備、設施及财物安全;

(八)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器材,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三條 公益性公墓應當使用規範名稱,以通俗易懂爲前提,同時考慮地域名稱、建設主體、管理層級等因素。

第十四條 公益性公墓應當實行封閉管理。鎮(街道)級及以上公益性公墓應當配套建設管理用房、停車場、道路等附屬設施,以及消防、監控等安全設施;村(居)公益性公墓應當落實專人管理。

第十五條 公益性公墓應當嚴格執行穴(格)位、日常維護管理費标準。複合型公墓、回民公墓、紀念林穴位、日常維護管理費按照實際成本核定,骨灰堂(祠堂)格位應當免費提供,日常維護管理費按照實際成本核定。

公益性公墓政府财政補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用于墓區建設管理維護等支出,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公益性公墓嚴格履行實名制管理程序,辦理安葬手續,經辦人須攜帶本人身份證、逝者火化證明等材料,簽訂公益性公墓安葬協議,取得安葬證。

第十七條 公益性公墓墓穴、骨灰堂格位使用年限以20年爲一個使用周期。墓穴、格位使用期限屆滿繼續繳納日常維護費的,等同辦理續用協議。逾期未繳納日常維護費的,應當在媒體上刊登公告有關信息,公示180日後仍未繳納日常維護費的,可按照綠色生态方式妥善安置。

第十八條 公益性公墓應當規範文明祭掃工作,積極倡導綠色、生态、文明祭奠方式,禁止焚燒祭祀用品,提倡網上祭奠、代祭等便民服務。

第十九條 各區縣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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