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公墓管理暫行辦法是國家根據《國務院關于殡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制定的關于國家公墓管理的法律規定,根據該規定,我國的公墓的管理工作有國家民政部門負責。公墓是爲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爲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爲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
一、買墓需要以下證件:
1、死者的健在配偶;
2、醫學上認可身患絕症的病人,如惡性腫瘤、全身彌漫性肌肉萎縮、艾滋病、敗血症等疾病,需攜帶相關有效病曆證明;
3、港澳台胞、海外僑胞,需攜帶相關有效身份證明;
二、購買墓地的一般程序:
1、墓地選擇:别人介紹、網上查詢等;
2、預約參觀:通過電詢、親身到訪查詢、網上咨詢等多種方式了解墓園的基本情況;
3、選擇墓穴:選擇墓穴時須慎重、選擇墓型一經确定,一般不予退換;
:《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爲加強公墓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殡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火葬區,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處理,也可經批準有計劃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區,應有計劃地建立遺體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六條民政部是全國公墓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墓建設的政策法規和總體規劃,進行宏觀指導。縣級以上各級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公墓政策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内的公墓建設和發展進行具體指導。
沈陽市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爲加強公墓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殡葬管理的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我市屬法定火葬區,大力提倡骨灰入土植樹、深埋不留墳頭、撒入江河等一次性處理。根據需要有計劃地建立骨灰公墓。第三條 公墓是爲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建立遺體公墓,隻限于回民,其他地區禁止建遺體公墓。骨灰公墓分爲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爲農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爲城鄉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我市原則上不興辦公益性公墓,嚴格控制經營性公墓。第四條 公墓建設應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布局、節約用地、因地制宜、美化環境。逐步做到墓區規範化、環境園林化。第五條 建立墓地應選用偏僻荒山瘠地。沒有荒山瘠地,骨灰可集中存放于骨灰堂、建立骨灰牆。但均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在名勝古迹、文物保護區,風景區綠地、水庫、河流、鐵路和公路兩側等建立公墓。第六條 市民政局是全市公墓的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公墓政策、法規,對全市的公墓建設和發展進行具體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第二章 建立公墓審批程序第七條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鄉(鎮)提出申請,經有關土地管理部門及縣(區)民政部門審核,報市民政局批準。第八條 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報省民政廳批準。第九條 與國外、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資或利用外資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請,經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審核同意,報民政部批準。第十條 建立回民公墓,需經市民族事務管理部門會同市民政局批準。第十一條 建立公墓,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二)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三)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規劃選址定點及用地批準文件;(四)其他有關材料。第十二條 建墓單位持經營性公墓建墓批準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正式經營。第三章 公墓管理第十三條 公墓墓區土地所有權依法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喪主不得自行轉讓、買賣或出借。第十四條 建立公益性公墓,除按規定程序審批外,應以鄉(鎮)爲單位或在鄉(鎮)範圍内分片舉辦。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殡儀業務。第十五條 經營性公墓,由縣以上民政部門的殡葬管理單位興辦和經營,其他單位不得興辦和經營。第十六條 墓穴建造,單穴占地零點七平方米以下;雙穴占地一點二平方米以下。知名人士、僑胞、港澳台胞确需擴大墓穴用地的,須經市民政局批準,可在上述規定的用地面積上增加三至五平方米。墓碑建造用卧式或橫式,一般不得超出地面一米。第十七條 墓穴可用磚石或水泥預制件制作,墓穴以外地面用于綠化,禁止用水泥鋪蓋墓穴以外的地面。第十八條 凡在經營性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喪主應按規定交納墓穴使用費。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期滿繼續使用的,仍需交納費用,逾期十五天不交納的,按無主墓穴處理。第十九條 嚴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墳、将骨灰入棺土葬和搞封建迷信活動。第二十條 嚴禁個人在承包地、自留地建墳。第二十一條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公墓、華僑祖墓、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以及外國人在我市墓地的管理,按原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 公墓單位應加強管理,搞好服務,聘用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墓地的建造、管理和維護。第四章 罰則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準,擅自建立公墓且所建公墓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罰款四千至五千元,并限期拆除;擅自建立的公墓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罰款四千元至五千元,并限期補辦審批手續。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罰款二千至三千元,并收回其使用權。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罰款三千至四千元,并沒收其非法所得。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罰款一千至二千元,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罰款三千至四千元,并限期拆除。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罰款一千至二千元,并限期拆除。第二十九條 以上處罰由市民政局執行或視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執行。第三十條 違反規劃土地,價格、工商等管理規定的,由規劃土地、物價、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您好!請問墓地滿20年後怎樣辦理。怎樣計算費用多少?
美國墓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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