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西中華遠征軍公墓在哪?
是國殇墓園吧
位于中國雲南省西部的騰沖縣城西南1公裏處的疊水河畔、來鳳山北麓,是爲紀念抗日戰争時期中國遠征軍第二十集團軍攻克騰沖戰鬥中陣亡将士而建的墓園,目前是中國規模最大、保存也最完整的抗戰時期正面戰場陣亡将士紀念陵園。1996年,國殇墓園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布爲第四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之一。1997年,被雲南省委公布爲省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
雲南騰沖縣城西南1千米的疊水河畔小團坡下,建有滇西抗戰期間中國遠征軍第二十集團軍騰沖收複戰陣亡将士的紀念陵園,辛亥革命元老、愛國人士李根源先生取楚辭“國殇”之篇名,題爲“國殇墓園”。
建于:1945年7月7日
路線信息:
從騰沖客運站到國殇墓園
大概3公裏左右沒有直達的公交車
所在地區:保山-國殇墓園
景區門票:20
景區電話:0875-2122583
中國遠征軍最後的曆史:
遠征軍出國作戰是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42年,由衛立煌(未到任)、羅卓英指揮,底下3個軍由杜聿明等指揮,兵敗野人山的就是這一批。
1943年以後,遠征軍分爲兩個部分,一是駐印軍,包括新一軍和新六軍,指揮官是孫立人和廖耀湘;二是國内的遠征軍部隊,指揮官是陳誠和衛立煌。部隊包括11集團軍和20集團軍,下轄2,6(軍長黃傑),71,53,54和第8軍(軍長何紹周)。
這其中,新一軍和新六軍在1946年進入了東北戰場,1948年9月12日,遼沈戰役打響,新1軍、新6軍等5個軍援馳錦州。26日,5個軍被圍在黑山、大虎山附近約120平方公裏的地域内。經過激烈戰鬥,至28日拂曉,新1軍和新6軍被消滅。
第2軍1947年進入中原戰場,1949年9月編入20兵團序列,12月在四川起義。
第6軍(軍長黃傑),抗戰勝利後被撤銷番号。下轄的三個青年軍201,202,204師分别被整編爲旅。
71軍進入東北戰場,指揮官就是血戰四平的陳明仁,繼任軍長劉安琪。
第71軍轄第87、第88、第91師,何應欽中央軍,美械裝備。
1947年2月三下江南戰役中88師全軍覆沒,後重建。
1947年6月東北夏季戰役中87、88、91全軍覆沒,後重建。
1948年3月東北冬季戰役中88師再次全軍覆沒,後重建。
第七十一軍軍長劉安祺,1948年3月劉他調,向鳳武接任軍長;該軍轄第八十七師,師長熊新民,1948年9月熊升任副軍長。黃炎任師長;第八十八師,師長彭锷,1948年3月該師在四平被殲,彭逃出,後收拾殘部編入新編第八軍;第九十一師。師長戴海容。該軍在遼西被殲。向鳳武等被俘。
53軍進入東北戰場,1948年11月,周福成在遼沈戰役中率53軍官兵投誠。
54軍,1946年夏,國丵民黨第54軍從青島登陸,進攻山東解放區,打通膠濟鐵路,54師36旅在萊陽給華野13縱造成很大損失。1947年增調東北戰場,1948年11月初錦州解放,廖耀湘兵團被殲。該軍自葫蘆島撤退至徐州,歸徐州“剿總”直屬。12月初編屬第六兵團。北上增援被阻後撤往上丵海,次年6月上丵海被人民解丵放軍解放後又撤至奉化、臨海。後經解丵放軍進攻,略損失一部,全軍主力退到金門。所轄3個師。第八師,師長周文韬,1948年12月施有仁接任師長。第一九八師,師長劉金奎,1948年3月張純接任師長。1949年1月楊中藩接任師長;暫編第五十七師,由交通警丵察總隊改編而成,朱茂榛任師長,1948年春拔隸第五十四軍,後廖定藩接任師長,9月改爲第二九一師。1949年6月上丵海解放,第54軍撤至台灣,是國軍中唯一建制完整地撤至台灣的部隊,成爲台丵灣國軍主力。1952年,第54軍番号撤銷。
第8軍,先是到了青島,進入山東戰場,之後參加了淮海戰役,1949年1月10日被殲滅。它的指揮官就是李彌。
後來第8軍又重建過,又被消滅,殘部就是後來進入金三角的那支部隊。
遠征軍的高級将領
指揮系統表(1942年3月至8月)
第一路司令長官衛立煌(未到任)羅卓英(繼任)
總參謀長史迪威
第5軍(軍長)杜聿明
第200師(師長)戴安瀾
新編第22師(師長)廖耀湘
第96師(師長)餘韶
遊擊支隊黃翔
工兵團李樹正
裝甲兵團胡獻群
炮兵團朱茂臻
汽車兵團洪世壽
騎兵團林承熙
第6軍(軍長)甘麗初
第49師(師長)彭壁生
第93師(師長)呂國铨
暫編第55師(師長)陳勉吾
第66軍(軍長)張轸
新編38師(師長)孫立人
新編第28師(師長)劉伯龍
新編第29師(師長)馬維骥
另司令長官部直轄36師(師長)李志鵬
(1943年至1945年3月)
司令長官陳誠衛立煌(1943年冬繼任)
副司令長官黃琪翔
總參謀長蕭毅肅
副總參謀長司可莊
第十一集團軍總司令宋希濂
副總司令黃傑
第2軍(軍長)王淩雲
第9師(師長)張金廷
新編第33師(師長)楊寶
辎重團段壽清
第6軍(軍長)黃傑(史宏烈繼任)
預備第2師(師長)顧葆裕
新編第39師(師長)洪行
辎重團鄭殿起
通訊營馮行之
戰車防禦營梁中介
第71軍(軍長)鍾彬
代軍長-陳明仁
新編第28師(師長)劉又軍
第87師(師長)張邵勳
第88師(師長)胡家骥
辎重團吳濤
集團軍直轄第36師(師長)李志鵬
第200師(師長)高吉人
第5軍炮兵營指揮官不詳
第二十集團軍總司令霍揆彰
副總司令方天
第53軍(軍長)周福成(趙鎮藩繼任)
第116師(師長)趙鎮藩(劉潤川繼任)
第130師(師長)張玉挺(王理寰繼任)
辎重團劉寶華
第54軍(軍長)方天阙漢骞1944年7月繼任
第14師(師長)龍天武1944年4月轉隸新六軍
第50師(師長)潘裕昆1944年4月轉隸新六軍
第198師(師長)葉佩高
第36師(師長)李志鵬1944轉隸54軍
工兵第2團林松通訊部隊指揮官不詳
第8軍何紹周(軍長)李彌(副軍長)
榮譽1師(師長)汪波
第82師(師長)王伯勳
第103師(師長)熊绶春
另集團軍直轄高炮第49團3營
第6軍山炮營辎重團雷震波第93師(師長)呂國铨
炮兵部隊指揮官邵百昌
工兵部隊指揮官傅克軍
通訊營滇康緬特别遊擊區總指揮鄭坡
(1942年至1945年日本投降)
總指揮史迪威副總指揮鄭洞國
新編第1軍(軍長)鄭洞國(兼任,孫立人、潘裕昆先後繼任)
新編第30師(師長)胡素(唐守治繼任)
新編第38師(師長)孫立人(李鴻繼任)
第50師(師長)潘裕昆新6軍回國後轉隸新1軍
新編第6軍(1944年8月攻克密支那後組建,軍長)廖耀湘
新編第22師(師長)廖耀湘(李濤繼任)
第14師(師長)龍天武
第50師(師長)潘裕昆新6軍回國後轉隸新1軍
直屬部隊戰車指揮官白朗上校
中美混合突擊支隊指揮官黑格準将
第一支隊隊長(新編第38師第88團)肯利生上校
第二支隊隊長韓特上校
美軍第5307混成旅(代号加拉哈特部隊)指揮官梅利爾準将
(1943年3月正式改編爲美國第十四航空隊)
指揮官陳納德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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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在中國的墓地體現的特征
一、異域喪葬景觀:居留民墓地(一)墓區土地權。在墓地選址上,日領事官借口租界狹小,或界内不能新葬,要求另辟空間,選在界外,結果變相多占土地。根據蘇杭等日租界章程,墓地所占土地,所有權屬中方,日方擁有使用權,但須出資租賃。若該地界屬于私人,或由中國地方官購入,轉租日本人,或日領事官通過地方官介入與民協商;若該地界屬于公地,則由日領事官直接與地方官洽商地價。至于墓地使用年限,未見文獻記載,按《濟南商埠局設立外僑茔地條規》,參照各租界地的租期,葬期以30年爲限,到期起運,如有不克辦理之處,可延展30年,期滿不得再延長,逾期不遷或無主之墳,則任将平除。(二)墓地面積。墓地的大小,根據當地日本人死亡情形而定。1897年蘇州日租界章程最早明确了墓地的面積,即在界外的僻靜空曠之地,以十畝爲率。1901年,重慶日租界章程仿照蘇章,也以十畝爲限,倘将來不敷,随時與地方官妥商擴充。上海日本人墓地面積,據1913年的調查爲13畝(包括火葬場3.4畝)。青島的日本人墓地,占地約4畝。濟南商埠局預設的外僑墓域較小,位于津浦鐵路以北之堤口莊東,總共占地6畝8分1厘,爲節約用地,對每座墳墓還詳加規定,死者占地長1丈,寬5尺(包含立碑);若有某國要求劃出專葬之地,“則以半畝爲限”,條件是該國領事應每年酌認捐款。從現有資料看,東北地區的日本人墓地較大,如奉天的西塔墓地占地30畝,大西門外墓地則達167畝。(三)墓地管理權。日本人墓地開設後,屬外務省統轄,領事官負責具體事務,也有委諸居留民團體或寺院管理者。1874年初,上海品川領事考察歐美領事對葬事的處理特别“鄭重謹慎”,日本人墓地卻因管理不善,“空地上積滿馬糞,或是種滿蔬菜和樹木”,“此不僅爲外國人恥笑,且關系該國政府對其人民愛護之厚薄”,于是拟定《上海墓地規則及墓門牆圍辦法》。規定:墓地事務由領事館庶務課專員負責,凡官民死去時,即刻檢視屍體,提具歸陰證明書和醫師死亡證明書;若系旅客,則附遺物認定書。領事館負責官員須問明死者原籍、生前職業及居住地等,并檢查墓地有無不合情形,定準棺柩之地,挖穴埋葬。埋葬簿登記的墓穴序号,刻于石碑表面,并留副本備查,以免混亂。至日後修補、重新深葬或轉葬他處,須經領事特許。墓所設看守人(可雇中國人或其他外國人),經常掃除,若有人前來吊祭,須随時開門。領事館鑒于居留民遠離鄉土,“奮發銳意進取”,爲獎勵此等精神,從領事館月費300元内出資維護。大藏省認爲此非長久之計,決定另謀辦法,撥付1150元用于墓地門牆建設。1876年東本願寺上海别院設立後,領事館遂将墓地移交其管理。從日本在華早期墓地來看,上海墓地外設圍牆,較爲規整,其他墓地僅設簡易圍欄,堆土成丘,或插木牌,或立石碑,注明某某之墓,明治、大正、昭和某年立等字樣,設施較爲簡樸。大體而言,既承襲了其國内的喪葬習俗,又因時因地有所變通,主要表現如下。(一)火葬。日本地狹人衆,貧民無條件土葬,再加上佛教信仰,19世紀中葉即盛行火葬。日本人赴華後逐漸在奉天、上海、營口、天津、青島等地專設了火葬場。1906年,奉天居留民在十間房建造火葬場,占地4000平方米,這是日本人在華設立的最早火葬場。1907年3月,上海的日本佛教組織成立法光株式會社,在寶山籌建火葬場,場内建休憩所、薪炭倉庫、棺馬車及馬廄等輔助設施,1911年移交居留民團管理,當年4月至次年1月共火葬97人。1910年9月,日本人在營口新市街東北設墓地,在東端建火葬場(二個爐),1925年在牛家屯新建火葬場,次年5月啓用。天津火葬場初爲駐屯軍建于兵營南部的日租界,居留民使用甚多,軍人極少(1915年1月至1917年7月,152名火葬者内軍關系者僅18名),1917年9月轉交居留民團,後由财團法人共益會經營。青島火葬場原設于台東鎮的本願寺,1917年1月由青島軍政署收買管理,1916年火葬451人,1917年火葬736人,1918年火葬405人,因當地日本人非以永久長居爲目的,火葬後的遺骨多歸葬于國内的出生地,僅有少數人葬于當地墓地。(二)等級。在日本,墓地按身份高低及交費多少有等級之分。此種觀念,滲透至在華墓地。據上海領事館拟定的《墓地規則》,居留民墓地分三等。上等:寬5尺、長10尺,地價洋銀10元;中等:寬5尺、長7.5尺,洋銀5元;下等:寬4尺、長7.5尺,洋銀2元。凡欲葬于該地者,親友須向領事館提出申請書,交納相應地價及規費。準備以後移送國内的屍棺,放置于高處的幹燥之地,親友要預交上等地價10元,并收取1元的規費,若兩年内尚未移送,則埋葬于中等墓地,所交諸費不再歸還,此種情形,要在棺柩表面寫明死者的籍貫姓名,并密封嚴實。若死者無親友,無法交納地金,則埋葬于等外的隙地。此種按交費多少、分等安葬的辦法爲其他日本居留民墓地所仿效。1917年,青島日本軍政長官竹内赳夫發布《居留民墓地使用規則》,規定:使用墓地者由戶主、遺族或關系人将坪數及等級向軍政署提出申請,費用按一等、二等、三等及坪數(1坪約3.3平方米)收取。坪數在1坪以下的一等收取2元、二等1元、三等50錢;坪數在2坪以下的一等收取2元50錢、二等1元30錢、三等70錢;坪數3坪以下的一等收取3元、二等1元50錢、三等70錢。其中,一等地和二等地不得超過三坪,三等地不得超過二坪。使用者自由選擇墓地的位置,按順次連續安葬,并自行打掃、修繕墓地。墓地的使用權遺族可以繼承,但不得轉讓。修繕、改葬或發掘時須取得許可證。貧困或無力付費者可減免使用費,住所不詳及臨時埋葬者使用特别區域,無人認領的墳墓則另擇地域進行合葬。(三)葬儀。1870年,日本太政官發布《服忌令》,規定父母死亡忌日50天、丈夫30天、妻子和嫡子20天。喪服分黑白兩色,以白爲主。在近畿等大部分地區,認爲遺骸系污穢之物,應有所忌諱,而靈魂脫離死體後能夠長期存在,須被祭祀于淨土,由此形成“兩墓制”的葬習,即在遠離村落的地方建“屍”墓,以竹、木牌簡單标記後,不再重視,任其自然消失;同時,又在村落附近或寺廟内建“靈”墓,用以長期參拜。根據日本的神道信仰,人死後需要供養才能成爲“神”,一般以33年爲期限,有的地方是50年。日本人在華葬式,按約定須選擇城郊偏僻之地,無法實行“兩墓制”,隻得屍身與魂靈一起安葬,采“單墓制”,即遺體埋葬後,樹立石碑,定期祭拜。在忌日或盂蘭盆節,居留民在墓前挂起燈籠,鋪上毛巾,備好酒肴,還彈起三味琴。有外國人和中國人受好奇心驅使,前往圍觀。總之,中日和平時期,日本居留民死者主要葬于專有墓地,少數葬于軍隊墓地或外僑公墓。二、軍國主義象征:日軍墓地(一)戰時葬于中國戰地。甲午戰前,日本政府即預料會出現大量戰死者,陸軍省于7月17日發布《戰時陸軍埋葬規則》,規定戰争期間,戰死者臨時葬于戰地。(27)甲午戰争中,日軍戰死1132人、傷死285人、病死11894人,總數達1.3萬餘人。在遼東半島及山東戰地,日軍先将死體火化,遺骨埋于戰場,樹立簡易墓标。日俄戰争曆時19個月,據日方史載,日軍死亡達8萬餘人。(28)1904年5月30日,陸軍省頒布《打掃戰場及戰死者埋葬規則》,關于遺骨的處理規定:戰死者分别火化,将遺骨送葬于陸海軍埋葬地,但依實情,可将遺骨臨時葬于戰地,僅将遺發送還;遺骨臨時葬于戰地時,可豎木牌,或立石碑,記載某某之墓、何時戰死、何日立碑等,其做法與甲午戰争一緻,并延至日軍進攻東北時期。(二)戰後歸葬陸海軍埋葬地。按甲午戰前的《戰時陸軍埋葬規則》,死者戰後須歸葬于陸軍“指定埋葬地”,葬法采“個體主義”,一人一墓,單立木質或石質墓标,葬費由軍方支付,葬後由所屬部隊通知遺族,遺族可申請改葬。《馬關條約》簽訂後的1895年7月,留守日軍開始發掘戰地墳墓,将火葬後的遺骨、遺發全部運回,分葬于各衛戍部隊的指定墓域。(29)由于允許申請改葬,許多親族将遺骨移至家庭墓地,導緻“民間墓标雜亂不堪,并有頹廢不修之虞”,嚴重影響了“軍威”。(30)1897年7月30日,陸軍省軍務局頒布《陸軍埋葬規則》,将原來的“指定埋葬地”改爲“陸軍埋葬地”。規定平戰兩時,除非死者留有遺言,遺骨、遺發均須葬于該處(根據1896年《駐屯台灣澎湖島軍人軍屬之埋葬規程》,死于台灣的官兵遺體不再運回國内,而是就地安葬),将校及準士官除外,一般葬後十年須行合葬,合葬之處,設置墓标,标明姓名、官位等。葬法依信仰自由主義,不限神葬和佛葬。(31)日俄戰争以後直到日軍占領東北全境,由于《打掃戰場及戰死者埋葬規則》規定,爲追悼戰死者,可在旅順等地建造收納遺骨的“忠靈塔”,所以僅有少量屍骸被掘送還國内,大部分屍骨則仍埋于占領區。(三)在統治區建造忠靈塔。1906年,天津駐屯軍爲紀念鎮壓義和團的戰亡官兵,在大和公園立“北清事變忠魂碑”,此爲日軍在中國大陸的第一座紀念碑。1906年3月日俄戰争勝利後,日軍在旅順白玉山建造納骨祠,用于存放2萬餘名骨灰,後又在納骨祠對面的山頂上建造了一座“表忠塔”。該塔所用石料采自乃木希典的家鄉山口縣,塔形宛如一支白色的蠟燭。在1907年以後的幾年間,日軍一一挖掘散葬于各處的遺骨,在遼陽(1907年10月,納骨14364)、大連(1908年9月,納骨6029)、奉天(1910年3月,納骨34875)、安東(1910年6月,納骨3129)等地設置了納骨祠,加上旅順納骨祠,共安置8萬餘名骨灰。1923年10月,“南滿洲納骨祠保存會”成立,接替關東軍管理各處納骨祠。((四)軍國主義葬儀。1937年日軍全面侵華以前,戰死軍人根據靈肉分離的信仰及兩墓制傳統,除屍身葬于國内的“指定埋葬地”或“陸軍埋葬地”以及東北的“納骨祠”或“忠靈塔”外,其“靈”還要以“柱”的形式合祭于靖國神社,接受公衆參拜。1879年靖國神社改建後(始建于1869年,稱“東京招魂社”),經費、日常事務及祭祀活動由陸海軍共管(陸軍爲主),成爲合祭戰死者的軍用設施。甲午戰後,祭祀對象擴大爲戰病死者,陸續入祭2萬8千餘柱。日俄戰後,祭神新增8萬8千餘柱,并開始将戰死者稱爲“忠靈”、“忠魂”、“英靈”、“英魂”等。該神社内無死者的骨灰或牌位,僅将姓名及資料記錄于“靈玺簿”。合祭名單先由陸海軍審查内定,經天皇敕許,直接升格爲“神”,不需民間信仰的33年期限。祭時天皇“親拜”,嘉許遺族。例行祭爲春祭4月30日(日俄戰争勝利後陸軍凱旋閱兵紀念日),秋祭10月23日(海軍凱旋閱兵紀念日),還有各種臨時大祭。由上可見,日軍墓地與居留民迥然相異。居留民墓地的設置有條約規定,由領事館、居留民團體或寺院管理,其葬儀以追悼死者爲目的,死亡純粹爲個體事件。日俄戰争特别是九一八事變後,高大的忠靈塔遍及東北主要都市,由“忠靈顯彰會”統轄,選址完全自定,嚴重侵害了中國領土主權。在軍國主義支配下,軍人生前屬于所在部隊,死後歸葬于一處,他不屬于自己,不屬于家庭,成爲日本侵略擴張的犧牲品。三、法西斯主義符号:墓地的複制及功能轉換(一)屍身的三墓制。指遺骨分爲三部分,分别葬于中國戰地、陸海軍墓地及家庭墓地。全面侵華戰争初期,日軍各部隊已有将遺骨分成三部分的做法。(43)根據新的埋葬規則,遺骨的處理有三個環節,前線部隊将遺骨送戰地兵站司令部,司令部取出一部分以備葬于占領區的忠靈塔,其餘則送日本國内的留守部隊;留守部隊取出一部分以備葬于陸海軍墓地,其餘則送交遺族;遺族将所剩餘骨安葬于家庭墓地。(44)具體程序如下。(二)靈魂的三墓制。指戰死者之靈不僅要在靖國神社接受參拜,還要在各府縣建“護國神社”、在各市町村建忠靈塔,以祭祀本地的出身者,這種從國家級→府縣級→村町級的參拜,可稱爲靈墓的三級制。1938年4月,陸軍大将鈴木孝雄擔任靖國神社宮司,實現了軍政祭的合一。時靖國神社舉行大祭,合祀戰死軍人軍屬4533柱,至此社内已有“合祀神”13萬5千餘柱。1939年是靖國神社建立70周年,該社邀請遺族“上京”,參加祭祀活動,并決定以後将其制度化。8月6日,在“恩賜财團軍人援護會”的組織下,約1600名戰死者遺兒來到靖國神社,與成爲“護國之神”的父親“見面”。(50)10月18-22日,靖國神社舉行臨時大祭,新祭戰死者10379柱,兩萬多遺族奉命“上京”,受到天皇嘉許。(51)時各報大加渲染,“武士道”、“大和魂”躍然紙上,日本民衆一時戰意高昂,“靖國神社見”——成爲廣爲流傳的誓言。(三)中國各地塔碑的一統化。前述中國戰地兵站司令部取出的分骨,有的供置于特設的奉安所,有的臨時存于神社、寺院。戰争進入相持階段以後,各地日軍依照陸軍省頒布的《支那事變作戰地塔碑建設要領》,爲合祭“殉于皇戰的忠死者分骨,使大日本帝國陸海軍的光輝武勳永遠傳于後世,并爲保全戰迹,使之成爲東亞永久和平及大陸精神的中心”,按“大日本忠靈顯彰會”的“戰地第一主義”,紛紛成立相應組織,有計劃地建造忠靈塔、英魂碑和戰迹紀念碑等設施。(55)四、侵淩與争鬥:圍繞墓地的中日關系喪葬是生與死、特别是關于死的文化習俗,各國之間存在形式上的差異,理應互相尊重或借鑒。如日俄戰争以後,東北地方官按中立條款,曾嚴命當地民衆須妥行保全日本将兵墳茔以及立有忠魂碑之地,如有淩踐情事,一經查出,“嚴拿究辦”;(71)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人乘機占據青島,1922年2月4日的中日《解決山東懸案條約》規定,日本将膠州德國舊租借地交還中國,并移交行政權及該地域内的公産包括土地、房舍等,但考慮到青島日本居留民的風習,并沒有要求取消日本人墓地、忠魂碑、火葬場、神社等設施;(72)民國時期,許多有識之士爲節約用地及公共衛生起見,希望政府明定儀式,使民間打破陋習,仿照日本人實行火葬。(73)這是一種對喪葬的科學态度。但提倡歸提倡,若是由外國來逼迫實行,性質就改變了。日本人來華後,強制推行己方傳統,更将中國人納入其葬儀體制。對此,中國政府和人民進行了堅決抵制,受兩國關系階段性變化的影響,從一小塊墓地到無形的精神世界,中日之間形成了一個另類戰場。和平時期,中日紛争主要在居留民墓地,如墓地管理權、墓地大小等,日本人不斷要求擴大權益,中國人則寸土必争,嚴守主權。(一)日本人欲取得墓地管理權。根據中日約章,日本僅取得墓地開設權,管理權屬于何方,并無條約明文。各地墓地開設後,日領事官即以種種手段,欲奪取管理權,但主權所系,地方官并不退讓。1915年,駐濟南領事林久治郎緻函山東交涉署,稱該國旅居商民日見其衆,請定出外僑茔地,以備使用。交涉署依據《濟南商埠租建章程》,在郊外專設一塊墓地,以供他國旅卒者共同寄葬,後來各國因占地多寡、征收費用、管理辦法等問題彼此相持,一時未能解決。次年7月間,日本人竟先在該預設墓地内修蓋燒骨房,交涉署特派員立與日領交涉,雙方劃定了日本人茔地所占的面積。特派員又向日領表示,将制訂茔地管理及收費辦法,俾資遵守。日領事官認爲中方含幹涉性質,未表同意。交涉署此後自拟《濟南商埠局設立外僑茔地條規》,呈報北洋政府查核,并請檢示成案、解釋約文,以便與日領事官周旋。根據該條規,外僑墓地由商埠局管理,凡外國人拟葬該地者,由該國領事官照會商埠局,局再發給準單,并知會警察署指揮進葬。葬時不分國籍,橫列挨葬,手續費5元,爲茔地看守人費用。(74)此事久拖未果。但從各地交涉情形來看,管理權最終落于日方,如天津居留民團的《公設墓地條例》及《火葬場使用條例》就明确規定,凡欲在該處火葬及埋葬者均須通過租界當局同意。(75)(二)日本人欲擴大墓地面積。日本國内,墓地狹小,但一旦确定,則不求擴大,否則即認不吉利。若墓地葬滿,可将33年以上的老墓掘開,葬入新死者;若沒有超過33年以上的,則從最老的墳墓掘起。日本人赴華之後,惜土觀念大變,一味要求擴大墓域。南京居留民墓地及火葬場原設南門外雨花台的高座寺(約20坪,租金年銀60元)。1919年,駐南京領事代理清野長太郎認爲“規模太小”,與金陵道尹和交涉署交涉,提出“不限年期”租借神策門内紫竹林一帶作爲墓葬之地。交涉署曹豫謙調查後複稱,該地界屬于寺僧祖産,如有變更,取決于地方公共團體,而當地紳士多不贊同,原因是附近有家居,火化之時,與公共衛生有礙。不成後,清野又提出租借太平門外地界,又遭拒。是年9月清野轉任後,居留民會與地方政府繼續交涉,仍無進展。1927年北伐戰争期間,雨花台火葬場、十餘座日本人墓碑遭戰亂破壞,幾被夷爲平地。(76)1939年9月,“維新政府”統治期間,居留民會終于取得清涼山附近20畝民地,次年重建了火葬場。(77)日本大規模侵華後,上海等地的日本人墓地及火葬場大多進行了擴建,(78)新建設施更是随處可見,如:占領南開大學後,在校園内建火葬場;(79)侵占福州後,在倉前山琉球墓附近建焚屍場。(80)關于居留民墓地的争執,中日互有妥協,但因日方居于強勢地位,結果日本人在中國的墓地最多,分布最廣,所占面積最大。抗戰勝利後,日本居留民返國,出于城市規劃、建設等需要,上海等地的居留民墓地多被平毀。對此,日本人表示,這是受到損害的中國民衆報複日本帝國主義的“不可阻止”的結果。(81)日軍全面侵華期間,不僅肆意毀壞各地墓葬,更在精神上壓制中國人,強令參加旨在摧毀中國人抗戰意志的一系列追悼活動。諸種行徑,略述如次。(一)破壞中國陵墓。戰時,許多中國墓葬毀于戰火,弘揚民族精神的紀念塔碑,更是遭到日軍的侵辱。1937年底日軍占領北京,将中山公園孫中山奉安紀念碑的字迹磨平,另刻文紀念日本陣亡官兵,重樹于盧溝橋邊。1937年12月日軍進攻南京,南京航空烈士公墓内的祭堂等建築、國民革命軍陣亡将士公墓内的“一·二八”事變抗戰将士紀念碑等悉遭日軍毀壞;中山陵因爲日軍宿營,“裏面完全荒廢了”;孫中山塑像遭日軍槍擊,塑像背後還被寫上“亡國之父”幾個字。(82)淞滬會戰後,上海日軍爲紀念戰亡官兵,于1938年在八字橋建造戰迹紀念碑,炸毀了該處的“五卅紀念碑”。(83)(二)壟斷殡葬業。在日占區,中國人時刻面臨死亡威脅,并完全失去喪葬自由。九一八事變後,僞滿規定殡葬業由衛生部門管理,設地方事務所和同業組合具體經營,(84)埋葬地、祭祀等一律聽從日僞指定,如奉天的西營房爲第一墓地、五裏河爲第二墓地、龍王廟爲第三墓地;祭祀時間爲每年的3月21日、7月15日、9月23日。(85)日占華北後,于1940年前後抛出8個城市的建設大綱,關于公共設施部分,分别指定了中國人埋葬地。時人不禁驚呼:該大綱“實其全副侵略精神之所寄”,其“用意之深密,目标之久遠,包羅之廣大,計劃之扼要,均昭然顯示于紙上”,“如其真能永久占領……而我民族尚能有生存之餘地乎?”(86)(三)強迫中國人建造忠靈塔等設施。日本侵華期間,無數中國人被抛進“萬人坑”,死無葬身之所。相反,日軍卻廣建忠靈塔等設施,并強迫中國人出資出力。1907年6月至1909年11月,旅順日軍建造表忠塔,驅使兩萬多中國勞工,日夜趕修,其中30多人被折磨緻死。1934年4月,僞滿“爲收買漢奸賣國捐軀之心”,規定凡簡任官、薦任官抽薪百分之一,委任官及其他官員抽薪百分之零點五,集資建造忠靈塔。(87)1940年2月,日軍在南京的五台山建造神社,使用了一部分當地民工,曾在該地挖掘出2000多具慘遭日軍屠殺的遺骸。(88)(四)強迫中國人追悼“聖戰亡靈”。正如日本學者所言:日軍在戰場上建立的忠靈塔意在表彰戰死者的精神,“它超過了墳墓的含意,而具有征服他國的紀念碑的意義”。(89)日軍塔碑建成後,不僅強令中國人定期參拜,平時路過還要默哀敬禮。(90)如1937年日軍占領張北後,每年清明節都組織學生打掃花園廣場的忠靈塔,然後集體默哀三分鍾,以表示對死者的悼念。(91)奉天日僞還譜制關于忠靈塔的“市歌”,由中央放送局教唱。(92)爲鼓勵僞方爲其賣命,“促進日支兩國國民的精神結合”,日軍經常舉行祭奠“日中陣亡将士”活動,并強迫淪陷區民衆包括婦女兒童參加。1938年4月3日,僞上海市大道政府函令各界人士包括軍隊、官員、民衆代表,以及儒教、佛教和道教等教徒參加在玉佛寺等地舉行的追悼法會,強調日中聯合召開追悼法會,“不僅是爲祭奠幽魂升天,更願日中兩國提攜和平,發揚真誠親善”。(93)1941年9月11日,汕頭市日僞集合全市慈善機構及團體一連三天舉辦法事,“一面崇拜英靈,一面要安慰劫後餘生的人民”,“并使全市民衆,對于興亞中日陣亡戰士的英烈有深刻的認識,由深刻的認識,因而知道和平建國,是目前急切的要途”。(94)1942年12月8日,在“大東亞戰争一周年”之際,“東亞聯盟”中國總會(會長汪精衛)、湖北分會(書記長僞湖北省政府主席楊揆一)爲“追悼英魂,并激勵民衆信念”,在漢口中山公園舉行“大東亞聖戰陣亡将士慰靈祭”,會場半懸“兩國”國旗,中日僧侶聯合誦經,各機關、各學校、各團體的代表“不下三四萬人”。(95)1943年6月5日,日本政府在靖國神社舉行山本五十六的“國葬”,汪僞不僅緻電哀悼,還規定南京、上海下半旗,各地民衆禁止娛樂一天。當日,僞蒙疆政府在張家口的忠靈塔前舉行慰靈祭,“大批市民被逼參加”。另據德王回憶:當時死一個日本将級軍官,就要舉行一次慰靈祭,強令機關、團體、學校的職工和市民參加;每死一個警監以上的日本人,就得舉行一次政務院葬,強令政府全體職員參加,他或院長還須親往緻祭。(96)餘論:戰後曆史遺留問題戰後初期,日本的軍事葬儀體制基本被破壞:陸海軍墓地、護國神社、忠靈塔等或焚于戰火,或疏于管理,處于荒廢狀态;靖國神社根據1952年的《宗教法人法》,降格爲獨立的宗教設施。但受美國占領政策及全球戰略的影響,東京審判沒有追究天皇的責任,軍國主義及法西斯主義思想仍殘留于日本國民意識之中。1952年舊金山和約後,日本輿論開始爲戰死者鳴冤叫屈,掀起大規模的赦免戰犯運動。(103)1953年,日本政府發布《戰傷病者、戰殁者遺族援護法》和《津貼法》,宣稱各級戰犯是在日本喪失主權時,由戰勝國單方面判決的,與日本的國家意志無關,把死刑戰犯稱爲“法務死”,向其遺族發放養老金和補助費。與此同時,日本政府開始整修陸海軍墓地,在各地重建“忠靈塔”、“英魂碑”,并在民間團體的協助下,有計劃地搜集殘留于海外的115萬遺骨。(104)1954年,日本遺族會等結成“靖國神社奉贊會”,從1956年起推行“靖國神社國營化運動”。1958年,日本政府将第一批B、C級戰犯亡靈祭入靖國神社。1978年秋,東條英機等14名A級戰犯以“昭和殉難者”的名義被祭入靖國神社。(105)至今,靖國神社已陸續合祭近250萬亡靈。每年4月、10月及8月15日(終戰日),靖國神社仍舉行大祭,是時日本政要、遺族、右翼分子等紛紛前往參拜,以靖國神社爲中心的祭祀體制重新被确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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