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西中华远征军公墓在哪?
是国殇墓园吧
位于中国云南省西部的腾冲县城西南1公里处的叠水河畔、来凤山北麓,是为纪念抗日战争时期中国远征军第二十集团军攻克腾冲战斗中阵亡将士而建的墓园,目前是中国规模最大、保存也最完整的抗战时期正面战场阵亡将士纪念陵园。1996年,国殇墓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1997年,被云南省委公布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云南腾冲县城西南1千米的叠水河畔小团坡下,建有滇西抗战期间中国远征军第二十集团军腾冲收复战阵亡将士的纪念陵园,辛亥革命元老、爱国人士李根源先生取楚辞“国殇”之篇名,题为“国殇墓园”。
建于:1945年7月7日
路线信息:
从腾冲客运站到国殇墓园
大概3公里左右没有直达的公交车
所在地区:保山-国殇墓园
景区门票:20
景区电话:0875-2122583
中国远征军最后的历史:
远征军出国作战是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2年,由卫立煌(未到任)、罗卓英指挥,底下3个军由杜聿明等指挥,兵败野人山的就是这一批。
1943年以后,远征军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驻印军,包括新一军和新六军,指挥官是孙立人和廖耀湘;二是国内的远征军部队,指挥官是陈诚和卫立煌。部队包括11集团军和20集团军,下辖2,6(军长黄杰),71,53,54和第8军(军长何绍周)。
这其中,新一军和新六军在1946年进入了东北战场,1948年9月12日,辽沈战役打响,新1军、新6军等5个军援驰锦州。26日,5个军被围在黑山、大虎山附近约120平方公里的地域内。经过激烈战斗,至28日拂晓,新1军和新6军被消灭。
第2军1947年进入中原战场,1949年9月编入20兵团序列,12月在四川起义。
第6军(军长黄杰),抗战胜利后被撤销番号。下辖的三个青年军201,202,204师分别被整编为旅。
71军进入东北战场,指挥官就是血战四平的陈明仁,继任军长刘安琪。
第71军辖第87、第88、第91师,何应钦中央军,美械装备。
1947年2月三下江南战役中88师全军覆没,后重建。
1947年6月东北夏季战役中87、88、91全军覆没,后重建。
1948年3月东北冬季战役中88师再次全军覆没,后重建。
第七十一军军长刘安祺,1948年3月刘他调,向凤武接任军长;该军辖第八十七师,师长熊新民,1948年9月熊升任副军长。黄炎任师长;第八十八师,师长彭锷,1948年3月该师在四平被歼,彭逃出,后收拾残部编入新编第八军;第九十一师。师长戴海容。该军在辽西被歼。向凤武等被俘。
53军进入东北战场,1948年11月,周福成在辽沈战役中率53军官兵投诚。
54军,1946年夏,国丵民党第54军从青岛登陆,进攻山东解放区,打通胶济铁路,54师36旅在莱阳给华野13纵造成很大损失。1947年增调东北战场,1948年11月初锦州解放,廖耀湘兵团被歼。该军自葫芦岛撤退至徐州,归徐州“剿总”直属。12月初编属第六兵团。北上增援被阻后撤往上丵海,次年6月上丵海被人民解丵放军解放后又撤至奉化、临海。后经解丵放军进攻,略损失一部,全军主力退到金门。所辖3个师。第八师,师长周文韬,1948年12月施有仁接任师长。第一九八师,师长刘金奎,1948年3月张纯接任师长。1949年1月杨中藩接任师长;暂编第五十七师,由交通警丵察总队改编而成,朱茂榛任师长,1948年春拔隶第五十四军,后廖定藩接任师长,9月改为第二九一师。1949年6月上丵海解放,第54军撤至台湾,是国军中唯一建制完整地撤至台湾的部队,成为台丵湾国军主力。1952年,第54军番号撤销。
第8军,先是到了青岛,进入山东战场,之后参加了淮海战役,1949年1月10日被歼灭。它的指挥官就是李弥。
后来第8军又重建过,又被消灭,残部就是后来进入金三角的那支部队。
远征军的高级将领
指挥系统表(1942年3月至8月)
第一路司令长官卫立煌(未到任)罗卓英(继任)
总参谋长史迪威
第5军(军长)杜聿明
第200师(师长)戴安澜
新编第22师(师长)廖耀湘
第96师(师长)余韶
游击支队黄翔
工兵团李树正
装甲兵团胡献群
炮兵团朱茂臻
汽车兵团洪世寿
骑兵团林承熙
第6军(军长)甘丽初
第49师(师长)彭壁生
第93师(师长)吕国铨
暂编第55师(师长)陈勉吾
第66军(军长)张轸
新编38师(师长)孙立人
新编第28师(师长)刘伯龙
新编第29师(师长)马维骥
另司令长官部直辖36师(师长)李志鹏
(1943年至1945年3月)
司令长官陈诚卫立煌(1943年冬继任)
副司令长官黄琪翔
总参谋长萧毅肃
副总参谋长司可庄
第十一集团军总司令宋希濂
副总司令黄杰
第2军(军长)王凌云
第9师(师长)张金廷
新编第33师(师长)杨宝
辎重团段寿清
第6军(军长)黄杰(史宏烈继任)
预备第2师(师长)顾葆裕
新编第39师(师长)洪行
辎重团郑殿起
通讯营冯行之
战车防御营梁中介
第71军(军长)钟彬
代军长-陈明仁
新编第28师(师长)刘又军
第87师(师长)张邵勋
第88师(师长)胡家骥
辎重团吴涛
集团军直辖第36师(师长)李志鹏
第200师(师长)高吉人
第5军炮兵营指挥官不详
第二十集团军总司令霍揆彰
副总司令方天
第53军(军长)周福成(赵镇藩继任)
第116师(师长)赵镇藩(刘润川继任)
第130师(师长)张玉挺(王理寰继任)
辎重团刘宝华
第54军(军长)方天阙汉骞1944年7月继任
第14师(师长)龙天武1944年4月转隶新六军
第50师(师长)潘裕昆1944年4月转隶新六军
第198师(师长)叶佩高
第36师(师长)李志鹏1944转隶54军
工兵第2团林松通讯部队指挥官不详
第8军何绍周(军长)李弥(副军长)
荣誉1师(师长)汪波
第82师(师长)王伯勋
第103师(师长)熊绶春
另集团军直辖高炮第49团3营
第6军山炮营辎重团雷震波第93师(师长)吕国铨
炮兵部队指挥官邵百昌
工兵部队指挥官傅克军
通讯营滇康缅特别游击区总指挥郑坡
(1942年至1945年日本投降)
总指挥史迪威副总指挥郑洞国
新编第1军(军长)郑洞国(兼任,孙立人、潘裕昆先后继任)
新编第30师(师长)胡素(唐守治继任)
新编第38师(师长)孙立人(李鸿继任)
第50师(师长)潘裕昆新6军回国后转隶新1军
新编第6军(1944年8月攻克密支那后组建,军长)廖耀湘
新编第22师(师长)廖耀湘(李涛继任)
第14师(师长)龙天武
第50师(师长)潘裕昆新6军回国后转隶新1军
直属部队战车指挥官白朗上校
中美混合突击支队指挥官黑格准将
第一支队队长(新编第38师第88团)肯利生上校
第二支队队长韩特上校
美军第5307混成旅(代号加拉哈特部队)指挥官梅利尔准将
(1943年3月正式改编为美国第十四航空队)
指挥官陈纳德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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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在中国的墓地体现的特征
一、异域丧葬景观:居留民墓地(一)墓区土地权。在墓地选址上,日领事官借口租界狭小,或界内不能新葬,要求另辟空间,选在界外,结果变相多占土地。根据苏杭等日租界章程,墓地所占土地,所有权属中方,日方拥有使用权,但须出资租赁。若该地界属于私人,或由中国地方官购入,转租日本人,或日领事官通过地方官介入与民协商;若该地界属于公地,则由日领事官直接与地方官洽商地价。至于墓地使用年限,未见文献记载,按《济南商埠局设立外侨茔地条规》,参照各租界地的租期,葬期以30年为限,到期起运,如有不克办理之处,可延展30年,期满不得再延长,逾期不迁或无主之坟,则任将平除。(二)墓地面积。墓地的大小,根据当地日本人死亡情形而定。1897年苏州日租界章程最早明确了墓地的面积,即在界外的僻静空旷之地,以十亩为率。1901年,重庆日租界章程仿照苏章,也以十亩为限,倘将来不敷,随时与地方官妥商扩充。上海日本人墓地面积,据1913年的调查为13亩(包括火葬场3.4亩)。青岛的日本人墓地,占地约4亩。济南商埠局预设的外侨墓域较小,位于津浦铁路以北之堤口庄东,总共占地6亩8分1厘,为节约用地,对每座坟墓还详加规定,死者占地长1丈,宽5尺(包含立碑);若有某国要求划出专葬之地,“则以半亩为限”,条件是该国领事应每年酌认捐款。从现有资料看,东北地区的日本人墓地较大,如奉天的西塔墓地占地30亩,大西门外墓地则达167亩。(三)墓地管理权。日本人墓地开设后,属外务省统辖,领事官负责具体事务,也有委诸居留民团体或寺院管理者。1874年初,上海品川领事考察欧美领事对葬事的处理特别“郑重谨慎”,日本人墓地却因管理不善,“空地上积满马粪,或是种满蔬菜和树木”,“此不仅为外国人耻笑,且关系该国政府对其人民爱护之厚薄”,于是拟定《上海墓地规则及墓门墙围办法》。规定:墓地事务由领事馆庶务课专员负责,凡官民死去时,即刻检视尸体,提具归阴证明书和医师死亡证明书;若系旅客,则附遗物认定书。领事馆负责官员须问明死者原籍、生前职业及居住地等,并检查墓地有无不合情形,定准棺柩之地,挖穴埋葬。埋葬簿登记的墓穴序号,刻于石碑表面,并留副本备查,以免混乱。至日后修补、重新深葬或转葬他处,须经领事特许。墓所设看守人(可雇中国人或其他外国人),经常扫除,若有人前来吊祭,须随时开门。领事馆鉴于居留民远离乡土,“奋发锐意进取”,为奖励此等精神,从领事馆月费300元内出资维护。大藏省认为此非长久之计,决定另谋办法,拨付1150元用于墓地门墙建设。1876年东本愿寺上海别院设立后,领事馆遂将墓地移交其管理。从日本在华早期墓地来看,上海墓地外设围墙,较为规整,其他墓地仅设简易围栏,堆土成丘,或插木牌,或立石碑,注明某某之墓,明治、大正、昭和某年立等字样,设施较为简朴。大体而言,既承袭了其国内的丧葬习俗,又因时因地有所变通,主要表现如下。(一)火葬。日本地狭人众,贫民无条件土葬,再加上佛教信仰,19世纪中叶即盛行火葬。日本人赴华后逐渐在奉天、上海、营口、天津、青岛等地专设了火葬场。1906年,奉天居留民在十间房建造火葬场,占地4000平方米,这是日本人在华设立的最早火葬场。1907年3月,上海的日本佛教组织成立法光株式会社,在宝山筹建火葬场,场内建休憩所、薪炭仓库、棺马车及马厩等辅助设施,1911年移交居留民团管理,当年4月至次年1月共火葬97人。1910年9月,日本人在营口新市街东北设墓地,在东端建火葬场(二个炉),1925年在牛家屯新建火葬场,次年5月启用。天津火葬场初为驻屯军建于兵营南部的日租界,居留民使用甚多,军人极少(1915年1月至1917年7月,152名火葬者内军关系者仅18名),1917年9月转交居留民团,后由财团法人共益会经营。青岛火葬场原设于台东镇的本愿寺,1917年1月由青岛军政署收买管理,1916年火葬451人,1917年火葬736人,1918年火葬405人,因当地日本人非以永久长居为目的,火葬后的遗骨多归葬于国内的出生地,仅有少数人葬于当地墓地。(二)等级。在日本,墓地按身份高低及交费多少有等级之分。此种观念,渗透至在华墓地。据上海领事馆拟定的《墓地规则》,居留民墓地分三等。上等:宽5尺、长10尺,地价洋银10元;中等:宽5尺、长7.5尺,洋银5元;下等:宽4尺、长7.5尺,洋银2元。凡欲葬于该地者,亲友须向领事馆提出申请书,交纳相应地价及规费。准备以后移送国内的尸棺,放置于高处的干燥之地,亲友要预交上等地价10元,并收取1元的规费,若两年内尚未移送,则埋葬于中等墓地,所交诸费不再归还,此种情形,要在棺柩表面写明死者的籍贯姓名,并密封严实。若死者无亲友,无法交纳地金,则埋葬于等外的隙地。此种按交费多少、分等安葬的办法为其他日本居留民墓地所仿效。1917年,青岛日本军政长官竹内赳夫发布《居留民墓地使用规则》,规定:使用墓地者由户主、遗族或关系人将坪数及等级向军政署提出申请,费用按一等、二等、三等及坪数(1坪约3.3平方米)收取。坪数在1坪以下的一等收取2元、二等1元、三等50钱;坪数在2坪以下的一等收取2元50钱、二等1元30钱、三等70钱;坪数3坪以下的一等收取3元、二等1元50钱、三等70钱。其中,一等地和二等地不得超过三坪,三等地不得超过二坪。使用者自由选择墓地的位置,按顺次连续安葬,并自行打扫、修缮墓地。墓地的使用权遗族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修缮、改葬或发掘时须取得许可证。贫困或无力付费者可减免使用费,住所不详及临时埋葬者使用特别区域,无人认领的坟墓则另择地域进行合葬。(三)葬仪。1870年,日本太政官发布《服忌令》,规定父母死亡忌日50天、丈夫30天、妻子和嫡子20天。丧服分黑白两色,以白为主。在近畿等大部分地区,认为遗骸系污秽之物,应有所忌讳,而灵魂脱离死体后能够长期存在,须被祭祀于净土,由此形成“两墓制”的葬习,即在远离村落的地方建“尸”墓,以竹、木牌简单标记后,不再重视,任其自然消失;同时,又在村落附近或寺庙内建“灵”墓,用以长期参拜。根据日本的神道信仰,人死后需要供养才能成为“神”,一般以33年为期限,有的地方是50年。日本人在华葬式,按约定须选择城郊偏僻之地,无法实行“两墓制”,只得尸身与魂灵一起安葬,采“单墓制”,即遗体埋葬后,树立石碑,定期祭拜。在忌日或盂兰盆节,居留民在墓前挂起灯笼,铺上毛巾,备好酒肴,还弹起三味琴。有外国人和中国人受好奇心驱使,前往围观。总之,中日和平时期,日本居留民死者主要葬于专有墓地,少数葬于军队墓地或外侨公墓。二、军国主义象征:日军墓地(一)战时葬于中国战地。甲午战前,日本政府即预料会出现大量战死者,陆军省于7月17日发布《战时陆军埋葬规则》,规定战争期间,战死者临时葬于战地。(27)甲午战争中,日军战死1132人、伤死285人、病死11894人,总数达1.3万余人。在辽东半岛及山东战地,日军先将死体火化,遗骨埋于战场,树立简易墓标。日俄战争历时19个月,据日方史载,日军死亡达8万余人。(28)1904年5月30日,陆军省颁布《打扫战场及战死者埋葬规则》,关于遗骨的处理规定:战死者分别火化,将遗骨送葬于陆海军埋葬地,但依实情,可将遗骨临时葬于战地,仅将遗发送还;遗骨临时葬于战地时,可竖木牌,或立石碑,记载某某之墓、何时战死、何日立碑等,其做法与甲午战争一致,并延至日军进攻东北时期。(二)战后归葬陆海军埋葬地。按甲午战前的《战时陆军埋葬规则》,死者战后须归葬于陆军“指定埋葬地”,葬法采“个体主义”,一人一墓,单立木质或石质墓标,葬费由军方支付,葬后由所属部队通知遗族,遗族可申请改葬。《马关条约》签订后的1895年7月,留守日军开始发掘战地坟墓,将火葬后的遗骨、遗发全部运回,分葬于各卫戍部队的指定墓域。(29)由于允许申请改葬,许多亲族将遗骨移至家庭墓地,导致“民间墓标杂乱不堪,并有颓废不修之虞”,严重影响了“军威”。(30)1897年7月30日,陆军省军务局颁布《陆军埋葬规则》,将原来的“指定埋葬地”改为“陆军埋葬地”。规定平战两时,除非死者留有遗言,遗骨、遗发均须葬于该处(根据1896年《驻屯台湾澎湖岛军人军属之埋葬规程》,死于台湾的官兵遗体不再运回国内,而是就地安葬),将校及准士官除外,一般葬后十年须行合葬,合葬之处,设置墓标,标明姓名、官位等。葬法依信仰自由主义,不限神葬和佛葬。(31)日俄战争以后直到日军占领东北全境,由于《打扫战场及战死者埋葬规则》规定,为追悼战死者,可在旅顺等地建造收纳遗骨的“忠灵塔”,所以仅有少量尸骸被掘送还国内,大部分尸骨则仍埋于占领区。(三)在统治区建造忠灵塔。1906年,天津驻屯军为纪念镇压义和团的战亡官兵,在大和公园立“北清事变忠魂碑”,此为日军在中国大陆的第一座纪念碑。1906年3月日俄战争胜利后,日军在旅顺白玉山建造纳骨祠,用于存放2万余名骨灰,后又在纳骨祠对面的山顶上建造了一座“表忠塔”。该塔所用石料采自乃木希典的家乡山口县,塔形宛如一支白色的蜡烛。在1907年以后的几年间,日军一一挖掘散葬于各处的遗骨,在辽阳(1907年10月,纳骨14364)、大连(1908年9月,纳骨6029)、奉天(1910年3月,纳骨34875)、安东(1910年6月,纳骨3129)等地设置了纳骨祠,加上旅顺纳骨祠,共安置8万余名骨灰。1923年10月,“南满洲纳骨祠保存会”成立,接替关东军管理各处纳骨祠。((四)军国主义葬仪。1937年日军全面侵华以前,战死军人根据灵肉分离的信仰及两墓制传统,除尸身葬于国内的“指定埋葬地”或“陆军埋葬地”以及东北的“纳骨祠”或“忠灵塔”外,其“灵”还要以“柱”的形式合祭于靖国神社,接受公众参拜。1879年靖国神社改建后(始建于1869年,称“东京招魂社”),经费、日常事务及祭祀活动由陆海军共管(陆军为主),成为合祭战死者的军用设施。甲午战后,祭祀对象扩大为战病死者,陆续入祭2万8千余柱。日俄战后,祭神新增8万8千余柱,并开始将战死者称为“忠灵”、“忠魂”、“英灵”、“英魂”等。该神社内无死者的骨灰或牌位,仅将姓名及资料记录于“灵玺簿”。合祭名单先由陆海军审查内定,经天皇敕许,直接升格为“神”,不需民间信仰的33年期限。祭时天皇“亲拜”,嘉许遗族。例行祭为春祭4月30日(日俄战争胜利后陆军凯旋阅兵纪念日),秋祭10月23日(海军凯旋阅兵纪念日),还有各种临时大祭。由上可见,日军墓地与居留民迥然相异。居留民墓地的设置有条约规定,由领事馆、居留民团体或寺院管理,其葬仪以追悼死者为目的,死亡纯粹为个体事件。日俄战争特别是九一八事变后,高大的忠灵塔遍及东北主要都市,由“忠灵显彰会”统辖,选址完全自定,严重侵害了中国领土主权。在军国主义支配下,军人生前属于所在部队,死后归葬于一处,他不属于自己,不属于家庭,成为日本侵略扩张的牺牲品。三、法西斯主义符号:墓地的复制及功能转换(一)尸身的三墓制。指遗骨分为三部分,分别葬于中国战地、陆海军墓地及家庭墓地。全面侵华战争初期,日军各部队已有将遗骨分成三部分的做法。(43)根据新的埋葬规则,遗骨的处理有三个环节,前线部队将遗骨送战地兵站司令部,司令部取出一部分以备葬于占领区的忠灵塔,其余则送日本国内的留守部队;留守部队取出一部分以备葬于陆海军墓地,其余则送交遗族;遗族将所剩余骨安葬于家庭墓地。(44)具体程序如下。(二)灵魂的三墓制。指战死者之灵不仅要在靖国神社接受参拜,还要在各府县建“护国神社”、在各市町村建忠灵塔,以祭祀本地的出身者,这种从国家级→府县级→村町级的参拜,可称为灵墓的三级制。1938年4月,陆军大将铃木孝雄担任靖国神社宫司,实现了军政祭的合一。时靖国神社举行大祭,合祀战死军人军属4533柱,至此社内已有“合祀神”13万5千余柱。1939年是靖国神社建立70周年,该社邀请遗族“上京”,参加祭祀活动,并决定以后将其制度化。8月6日,在“恩赐财团军人援护会”的组织下,约1600名战死者遗儿来到靖国神社,与成为“护国之神”的父亲“见面”。(50)10月18-22日,靖国神社举行临时大祭,新祭战死者10379柱,两万多遗族奉命“上京”,受到天皇嘉许。(51)时各报大加渲染,“武士道”、“大和魂”跃然纸上,日本民众一时战意高昂,“靖国神社见”——成为广为流传的誓言。(三)中国各地塔碑的一统化。前述中国战地兵站司令部取出的分骨,有的供置于特设的奉安所,有的临时存于神社、寺院。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以后,各地日军依照陆军省颁布的《支那事变作战地塔碑建设要领》,为合祭“殉于皇战的忠死者分骨,使大日本帝国陆海军的光辉武勋永远传于后世,并为保全战迹,使之成为东亚永久和平及大陆精神的中心”,按“大日本忠灵显彰会”的“战地第一主义”,纷纷成立相应组织,有计划地建造忠灵塔、英魂碑和战迹纪念碑等设施。(55)四、侵凌与争斗:围绕墓地的中日关系丧葬是生与死、特别是关于死的文化习俗,各国之间存在形式上的差异,理应互相尊重或借鉴。如日俄战争以后,东北地方官按中立条款,曾严命当地民众须妥行保全日本将兵坟茔以及立有忠魂碑之地,如有凌践情事,一经查出,“严拿究办”;(71)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人乘机占据青岛,1922年2月4日的中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规定,日本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交还中国,并移交行政权及该地域内的公产包括土地、房舍等,但考虑到青岛日本居留民的风习,并没有要求取消日本人墓地、忠魂碑、火葬场、神社等设施;(72)民国时期,许多有识之士为节约用地及公共卫生起见,希望政府明定仪式,使民间打破陋习,仿照日本人实行火葬。(73)这是一种对丧葬的科学态度。但提倡归提倡,若是由外国来逼迫实行,性质就改变了。日本人来华后,强制推行己方传统,更将中国人纳入其葬仪体制。对此,中国政府和人民进行了坚决抵制,受两国关系阶段性变化的影响,从一小块墓地到无形的精神世界,中日之间形成了一个另类战场。和平时期,中日纷争主要在居留民墓地,如墓地管理权、墓地大小等,日本人不断要求扩大权益,中国人则寸土必争,严守主权。(一)日本人欲取得墓地管理权。根据中日约章,日本仅取得墓地开设权,管理权属于何方,并无条约明文。各地墓地开设后,日领事官即以种种手段,欲夺取管理权,但主权所系,地方官并不退让。1915年,驻济南领事林久治郎致函山东交涉署,称该国旅居商民日见其众,请定出外侨茔地,以备使用。交涉署依据《济南商埠租建章程》,在郊外专设一块墓地,以供他国旅卒者共同寄葬,后来各国因占地多寡、征收费用、管理办法等问题彼此相持,一时未能解决。次年7月间,日本人竟先在该预设墓地内修盖烧骨房,交涉署特派员立与日领交涉,双方划定了日本人茔地所占的面积。特派员又向日领表示,将制订茔地管理及收费办法,俾资遵守。日领事官认为中方含干涉性质,未表同意。交涉署此后自拟《济南商埠局设立外侨茔地条规》,呈报北洋政府查核,并请检示成案、解释约文,以便与日领事官周旋。根据该条规,外侨墓地由商埠局管理,凡外国人拟葬该地者,由该国领事官照会商埠局,局再发给准单,并知会警察署指挥进葬。葬时不分国籍,横列挨葬,手续费5元,为茔地看守人费用。(74)此事久拖未果。但从各地交涉情形来看,管理权最终落于日方,如天津居留民团的《公设墓地条例》及《火葬场使用条例》就明确规定,凡欲在该处火葬及埋葬者均须通过租界当局同意。(75)(二)日本人欲扩大墓地面积。日本国内,墓地狭小,但一旦确定,则不求扩大,否则即认不吉利。若墓地葬满,可将33年以上的老墓掘开,葬入新死者;若没有超过33年以上的,则从最老的坟墓掘起。日本人赴华之后,惜土观念大变,一味要求扩大墓域。南京居留民墓地及火葬场原设南门外雨花台的高座寺(约20坪,租金年银60元)。1919年,驻南京领事代理清野长太郎认为“规模太小”,与金陵道尹和交涉署交涉,提出“不限年期”租借神策门内紫竹林一带作为墓葬之地。交涉署曹豫谦调查后复称,该地界属于寺僧祖产,如有变更,取决于地方公共团体,而当地绅士多不赞同,原因是附近有家居,火化之时,与公共卫生有碍。不成后,清野又提出租借太平门外地界,又遭拒。是年9月清野转任后,居留民会与地方政府继续交涉,仍无进展。1927年北伐战争期间,雨花台火葬场、十余座日本人墓碑遭战乱破坏,几被夷为平地。(76)1939年9月,“维新政府”统治期间,居留民会终于取得清凉山附近20亩民地,次年重建了火葬场。(77)日本大规模侵华后,上海等地的日本人墓地及火葬场大多进行了扩建,(78)新建设施更是随处可见,如:占领南开大学后,在校园内建火葬场;(79)侵占福州后,在仓前山琉球墓附近建焚尸场。(80)关于居留民墓地的争执,中日互有妥协,但因日方居于强势地位,结果日本人在中国的墓地最多,分布最广,所占面积最大。抗战胜利后,日本居留民返国,出于城市规划、建设等需要,上海等地的居留民墓地多被平毁。对此,日本人表示,这是受到损害的中国民众报复日本帝国主义的“不可阻止”的结果。(81)日军全面侵华期间,不仅肆意毁坏各地墓葬,更在精神上压制中国人,强令参加旨在摧毁中国人抗战意志的一系列追悼活动。诸种行径,略述如次。(一)破坏中国陵墓。战时,许多中国墓葬毁于战火,弘扬民族精神的纪念塔碑,更是遭到日军的侵辱。1937年底日军占领北京,将中山公园孙中山奉安纪念碑的字迹磨平,另刻文纪念日本阵亡官兵,重树于卢沟桥边。1937年12月日军进攻南京,南京航空烈士公墓内的祭堂等建筑、国民革命军阵亡将士公墓内的“一·二八”事变抗战将士纪念碑等悉遭日军毁坏;中山陵因为日军宿营,“里面完全荒废了”;孙中山塑像遭日军枪击,塑像背后还被写上“亡国之父”几个字。(82)淞沪会战后,上海日军为纪念战亡官兵,于1938年在八字桥建造战迹纪念碑,炸毁了该处的“五卅纪念碑”。(83)(二)垄断殡葬业。在日占区,中国人时刻面临死亡威胁,并完全失去丧葬自由。九一八事变后,伪满规定殡葬业由卫生部门管理,设地方事务所和同业组合具体经营,(84)埋葬地、祭祀等一律听从日伪指定,如奉天的西营房为第一墓地、五里河为第二墓地、龙王庙为第三墓地;祭祀时间为每年的3月21日、7月15日、9月23日。(85)日占华北后,于1940年前后抛出8个城市的建设大纲,关于公共设施部分,分别指定了中国人埋葬地。时人不禁惊呼:该大纲“实其全副侵略精神之所寄”,其“用意之深密,目标之久远,包罗之广大,计划之扼要,均昭然显示于纸上”,“如其真能永久占领……而我民族尚能有生存之余地乎?”(86)(三)强迫中国人建造忠灵塔等设施。日本侵华期间,无数中国人被抛进“万人坑”,死无葬身之所。相反,日军却广建忠灵塔等设施,并强迫中国人出资出力。1907年6月至1909年11月,旅顺日军建造表忠塔,驱使两万多中国劳工,日夜赶修,其中30多人被折磨致死。1934年4月,伪满“为收买汉奸卖国捐躯之心”,规定凡简任官、荐任官抽薪百分之一,委任官及其他官员抽薪百分之零点五,集资建造忠灵塔。(87)1940年2月,日军在南京的五台山建造神社,使用了一部分当地民工,曾在该地挖掘出2000多具惨遭日军屠杀的遗骸。(88)(四)强迫中国人追悼“圣战亡灵”。正如日本学者所言:日军在战场上建立的忠灵塔意在表彰战死者的精神,“它超过了坟墓的含意,而具有征服他国的纪念碑的意义”。(89)日军塔碑建成后,不仅强令中国人定期参拜,平时路过还要默哀敬礼。(90)如1937年日军占领张北后,每年清明节都组织学生打扫花园广场的忠灵塔,然后集体默哀三分钟,以表示对死者的悼念。(91)奉天日伪还谱制关于忠灵塔的“市歌”,由中央放送局教唱。(92)为鼓励伪方为其卖命,“促进日支两国国民的精神结合”,日军经常举行祭奠“日中阵亡将士”活动,并强迫沦陷区民众包括妇女儿童参加。1938年4月3日,伪上海市大道政府函令各界人士包括军队、官员、民众代表,以及儒教、佛教和道教等教徒参加在玉佛寺等地举行的追悼法会,强调日中联合召开追悼法会,“不仅是为祭奠幽魂升天,更愿日中两国提携和平,发扬真诚亲善”。(93)1941年9月11日,汕头市日伪集合全市慈善机构及团体一连三天举办法事,“一面崇拜英灵,一面要安慰劫后余生的人民”,“并使全市民众,对于兴亚中日阵亡战士的英烈有深刻的认识,由深刻的认识,因而知道和平建国,是目前急切的要途”。(94)1942年12月8日,在“大东亚战争一周年”之际,“东亚联盟”中国总会(会长汪精卫)、湖北分会(书记长伪湖北省政府主席杨揆一)为“追悼英魂,并激励民众信念”,在汉口中山公园举行“大东亚圣战阵亡将士慰灵祭”,会场半悬“两国”国旗,中日僧侣联合诵经,各机关、各学校、各团体的代表“不下三四万人”。(95)1943年6月5日,日本政府在靖国神社举行山本五十六的“国葬”,汪伪不仅致电哀悼,还规定南京、上海下半旗,各地民众禁止娱乐一天。当日,伪蒙疆政府在张家口的忠灵塔前举行慰灵祭,“大批市民被逼参加”。另据德王回忆:当时死一个日本将级军官,就要举行一次慰灵祭,强令机关、团体、学校的职工和市民参加;每死一个警监以上的日本人,就得举行一次政务院葬,强令政府全体职员参加,他或院长还须亲往致祭。(96)余论:战后历史遗留问题战后初期,日本的军事葬仪体制基本被破坏:陆海军墓地、护国神社、忠灵塔等或焚于战火,或疏于管理,处于荒废状态;靖国神社根据1952年的《宗教法人法》,降格为独立的宗教设施。但受美国占领政策及全球战略的影响,东京审判没有追究天皇的责任,军国主义及法西斯主义思想仍残留于日本国民意识之中。1952年旧金山和约后,日本舆论开始为战死者鸣冤叫屈,掀起大规模的赦免战犯运动。(103)1953年,日本政府发布《战伤病者、战殁者遗族援护法》和《津贴法》,宣称各级战犯是在日本丧失主权时,由战胜国单方面判决的,与日本的国家意志无关,把死刑战犯称为“法务死”,向其遗族发放养老金和补助费。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开始整修陆海军墓地,在各地重建“忠灵塔”、“英魂碑”,并在民间团体的协助下,有计划地搜集残留于海外的115万遗骨。(104)1954年,日本遗族会等结成“靖国神社奉赞会”,从1956年起推行“靖国神社国营化运动”。1958年,日本政府将第一批B、C级战犯亡灵祭入靖国神社。1978年秋,东条英机等14名A级战犯以“昭和殉难者”的名义被祭入靖国神社。(105)至今,靖国神社已陆续合祭近250万亡灵。每年4月、10月及8月15日(终战日),靖国神社仍举行大祭,是时日本政要、遗族、右翼分子等纷纷前往参拜,以靖国神社为中心的祭祀体制重新被确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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