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于《殡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爲了廣泛聽取社會公衆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将我部起草的《殡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衆如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一)登陸民政部網站(網址http://www.mca.gov.cn),點擊首頁上方導航欄“互動”,進入“征求意見”欄(或直接點擊首頁下方“征求意見”欄),随後點擊《民政部關于<殡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交意見。(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将意見發送至:zcfgs@mca.gov.cn。(三)通過信函方式将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規司(郵政編碼:10072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殡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字樣。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18年10月7日。附件:1.殡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2.關于《殡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殡  葬  管  理  條  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立法目的】 爲了加強殡葬管理,推進殡葬改革,規範殡葬行爲,滿足公民殡葬需求,維護逝者尊嚴和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管理方針】 殡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第三條【體制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殡葬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負責對殡葬管理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殡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态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做好殡葬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本行政區域内做好殡葬相關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做好殡葬相關工作。第四條【規劃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将殡葬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将殡葬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先保障公益性殡葬設施用地,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務和殡葬管理工作經費列入财政預算,并及時足額撥付。第五條【基本殡葬公共服務】 國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務制度,提供遺體接運、暫存、火化、骨灰存放以及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務。對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生活困難的重點優撫對象以及其他城鄉困難群衆免費提供基本殡葬服務。第六條【火葬區劃定】 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第七條【節地生态安葬】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和鼓勵以不占土地或者以骨灰格位存放等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在允許土葬的地區,國家提倡和鼓勵以深埋、不留墳頭的方式安葬遺體。對采取海葬、樹葬、草坪葬等不占土地、不保留骨灰方式進行生态安葬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适當獎勵補貼。根據需要,可以爲不保留骨灰的逝者建立統一的紀念設施。第八條【民族習俗】 尊重少數民族的殡葬習俗。自願改革殡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幹涉。第九條【宣傳引導】 黨員、幹部應當帶頭文明節儉治喪,帶頭火葬和生态安葬,帶頭綠色低碳祭掃,帶頭宣傳倡導殡葬改革。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和宣傳殡葬改革,引導群衆積極開展移風易俗的活動。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殡葬改革、移風易俗的宣傳活動,弘揚文明殡葬新風。對在殡葬改革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第十條【人才、科技、标準等】 國家支持殡葬行業人才培養和科學技術研究,制定殡葬管理服務标準和規範,開展從業人員職業能力水平評價,落實殡葬特殊崗位津貼等工資待遇。第十一條【人口死亡信息登記管理與信息化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口死亡信息登記管理工作,建立部門之間人口死亡信息交換、共享機制,推進殡葬信息管理服務平台建設。第二章 殡葬設施管理第十二條【專項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殡葬工作規劃和殡葬需要,提出殡儀館、公墓、骨灰堂、殡儀服務站、社區治喪場所等殡葬設施的數量、規模、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三條【殡儀館、公墓、骨灰堂審批】 建設殡儀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所在地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經營性公墓(骨灰堂),經所在地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殡儀館、公墓、骨灰堂的審批條件、程序、期限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第十四條【公墓、骨灰堂建設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設施規劃,優先建設公益性骨灰堂,統籌建設公益性公墓,從嚴審批建設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設用地以劃撥等方式取得,經營性公墓(骨灰堂)建設用地以出讓方式取得。第十五條【殡葬設施禁止性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殡葬設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變更爲經營性公墓(骨灰堂),禁止使用财政性資金或者以租代征土地建設經營性公墓(骨灰堂)。禁止建立或者恢複宗族墓地。第十六條【樹葬、撒散、海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可以在林地、草地等适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進行林地、草地和墓地複合利用,實施生态安葬,但不得改變林地、草地用途;也可以劃定一定海域實施海葬。第十七條【建造墳墓禁止性規定】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一)耕地;(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前款規定區域内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依法劃定的區域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第十八條【墓位面積和墓碑高度】 嚴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積、墓碑高度和使用期限。安葬骨灰的獨立墓位占地面積不得超過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積不得超過0.8平方米。安葬遺體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過地面0.8米。應當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提倡地上不建墓基,不建設硬質墓穴,推行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提高綠化覆蓋率。第三章  殡葬服務管理第十九條【服務、從業規範】 殡葬服務機構開展殡葬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巧立名目,不得誤導、捆綁、強迫消費,不得限制使用自帶的合法喪葬用品。殡葬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殡葬設施的管理,及時更新、改造陳舊的火化設備,防止污染環境。殡葬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索取财物。第二十條【殡儀服務許可】 設立殡儀服務站,從事殡儀服務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殡儀服務站從事遺體接運、暫存、防腐、整容等直接接觸遺體服務活動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殡葬服務許可證書。殡儀服務站許可的條件、管轄、程序、期限和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開展遺體接運、暫存、防腐、整容等經營活動。第二十一條【遺體接運】 接運遺體必須憑公安、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使用專用車輛,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确保衛生、防止污染環境。接運患傳染病死亡的遺體,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第二十二條【遺體火化】 火化遺體必須憑死亡證明和遺屬同意火化确認書。遺體火化後,殡儀館應當出具火化證明。第二十三條【無人認領遺體處理】 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遺體,殡儀館可以憑死亡證明、移交遺體的公安機關同意火化确認書,按相關禮儀和程序火化遺體,并留存相關影像資料。遺屬或者遺體移交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簽署同意火化确認書的,殡儀館經書面告知60日或者公告180日後,可以憑死亡證明,按相關禮儀和程序火化遺體,并留存相關影像資料。前兩款規定的遺體火化後,骨灰保留2年;超過2年仍無人認領的,骨灰由殡儀館妥善處理,并按規定保存相關檔案資料。第二十四條【安葬服務】 公墓、骨灰堂經營者應當憑死亡證明或者火化證明提供使用墓位或者格位。第二十五條【使用期限】 墓位、格位的使用期限由使用方與公墓、骨灰堂經營者在公墓、骨灰堂土地使用期内約定。墓位、格位使用期屆滿,使用方可以辦理續用手續。第二十六條【殡儀服務價格】 遺體接運、暫存、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并動态調整。遺體化妝、遺體防腐、吊唁設施租賃等與基本服務密切相關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第二十七條【公墓、骨灰堂價格】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并動态調整。經營性公墓的墓位用地費和維護管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第二十八條【價格公示】 殡葬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法人登記證書、殡葬服務許可證書、服務項目、收費标準、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等内容,并自覺接受市場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九條【服務合同】 殡葬服務機構開展殡葬服務活動,應當與遺屬訂立書面服務合同,出具合法結算票據。殡葬服務合同樣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三十條【檔案管理】 殡葬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建立服務檔案,确保信息安全。第四章  喪事活動管理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管理】 公民在醫療衛生機構死亡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協助遺屬、有關人員安排遺體接運事宜。禁止在醫療衛生機構内銷售喪葬用品和開展有償殡儀服務活動。第三十二條【喪事活動】 辦理喪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占用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衛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和引導公民就近到殡儀館、殡儀服務站或者社區治喪場所辦理喪事活動。第三十三條【就近火化】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遺體應當就地、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境内異地運輸遺體的,應當經所在地和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并由遺體專用運輸車輛運送。需要出境或者入境運輸遺體、骸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禁止将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第三十四條【祭掃活動】 倡導文明、低碳、安全祭掃。提倡采用敬獻鮮花、植樹綠化、踏青遙祭等方式緬懷故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置祭掃專門區域或者公祭區域,開展社區公祭、集體共祭、網絡祭掃等追思活動。第五章  殡葬設備和喪葬用品管理第三十五條【殡葬設備】  火化機、遺體運輸車輛、遺體冷藏櫃等殡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标準。禁止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标準的殡葬設備。第三十六條【喪葬用品】  喪葬用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保标準。禁止制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三十七條【殡葬服務機構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發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态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加強對殡葬服務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第三十八條【抽查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随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殡葬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發現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爲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約談殡葬服務機構負責人;(二)進入殡葬服務機構住所、活動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三)詢問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四)查閱、複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九條【年報制度】 殡葬服務機構應當每年向負責審批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審批登記信息、提供殡葬服務産品情況、履行社會責任情況、違法違規受處罰情況等。第四十條【第三方評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殡葬服務機構的服務水平和質量,并将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第四十一條【信用監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殡葬服務誠信建設,把相關個人和殡葬服務機構的信息數據和失信情況等納入誠信體系,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實行信用分類監督。第四十二條【行業自律】 依法成立的殡葬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會員守法、誠信、安全經營,不斷提高殡葬行業公信力。第四十三條【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四條【擅自興建殡葬設施】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複原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擅自興建殡葬設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興建殡葬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四十五條【擅自開展涉遺殡儀服務】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違法】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衛生健康、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七條【殡葬服務機構違法】  殡葬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墓位超出規定面積或者墓碑超出規定高度的;(二)不按照規定核驗死亡證明、同意火化确認書或者火化證明的;(三)不按照規定接運遺體、處理骨灰的;(四)不按照規定與遺屬簽訂服務合同、出具火化證明或者出具結算票據的;(五)違反規定采購殡葬設備、用品和服務,或者限制使用自帶的合法喪葬用品的;(六)超出許可範圍開展涉及遺體殡儀、火化服務的;(七)不按照規定建立并保存服務檔案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經營性公墓(骨灰堂)、殡儀服務站有前款規定情形,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許可證書。第四十八條【散埋亂葬違法】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自然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九條【喪事活動違法】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公安、衛生行政、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條【殡葬設備、用品違法】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違法】  殡葬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賠;應當給予處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管理部門和人員違法】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  附 則第五十三條【術語定義】  本條例所稱殡葬設施包括殡儀館、公墓、骨灰堂、殡儀服務站、社區治喪場所等。殡儀館是指專門用于提供遺體接運、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務的設施。公墓是指專門用于安葬骨灰或者遺體的設施,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營利爲目的,爲轄區居民提供安葬服務的設施。經營性公墓是指以營利爲目的,爲城鄉居民提供安葬服務的設施。骨灰堂是指專門用于集中安放骨灰的樓、堂、塔、地宮等設施,包括公益性骨灰堂和經營性骨灰堂。殡儀服務站是指專門用于提供除遺體火化以外的遺體接運、暫存、防腐、整容和悼念等服務的機構。第五十四條【突發事件遺體處理】  在應對突發事件過程中,可以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要處理遺體。第五十五條【參照條款】 本條例發布之前,農村公益性墓地、以财政性資金或者劃撥用地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經營性公墓(骨灰堂),參照本條例有關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管理規定執行。第五十六條【特别規定】  國家對烈士、少數民族群衆、港澳台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的殡葬活動及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十七條【條例施行】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殡葬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關于《殡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1997年國務院頒布施行的《殡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爲依法加強殡葬管理,推進殡葬改革,促進殡葬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經濟社會以及殡葬事業的快速發展變化,特别是進入新時代以後,殡葬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距離滿足人民群衆對美好生活的需要還有較大差距,主要表現爲:殡葬服務供給不充分不平衡,供需矛盾比較突出;殡葬商品和服務價格虛高,公墓墓位價格貴、占地多、墓碑大,引發群衆不滿;違規土葬、散埋亂葬現象時有發生,殡葬改革成果亟需鞏固;殡葬管理和執法機制不健全,影響殡葬管理正常秩序等。針對上述問題,亟需通過修訂《條例》,深化殡葬改革,健全殡葬服務體系,爲解決群衆關心、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進一步規範殡葬行爲、加強殡葬管理提供法治保障。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一)修訂《條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踐行以人民爲中心發展思想的需要。殡葬是民生大事,實現逝有所安是新時代滿足人民群衆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堅持民生導向,增加公益性殡葬服務供給,爲群衆提供數量充足、質量可靠、價格合理、綠色文明的殡葬服務,滿足群衆逝有所安的殡葬需求,是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發展思想的必然要求。通過修訂《條例》,可以明确政府保障職責,優化設施規劃建設、殡葬服務管理等制度設計,強化殡葬服務民生保障功能,讓殡葬不再成爲群衆的操心事、煩心事,維護逝者尊嚴,實現逝者安息、生者安心。(二)修訂《條例》是堅持和深化殡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設的需要。以“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爲核心的殡葬改革,重在節約土地和森林等資源,文明節儉辦喪事,符合我國人多地少、資源緊缺的基本國情,符合社會文明進步要求。面對我國資源環境約束趨緊、殡葬陋習回潮的現實,亟需通過修訂《條例》,堅持并深化殡葬改革,穩中求進,使殡儀活動更文明節儉,安葬環節更節地生态,祭奠緬懷更重視精神傳承,形成移風易俗新風尚。(三)修訂《條例》是規範殡葬服務,促進殡葬行業健康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殡儀服務、喪葬用品市場混亂,公墓管理不規範,還存在建大墓、亂收費等違規行爲,嚴重損害了群衆利益,影響了殡葬行業形象。亟需通過修訂《條例》,完善殡葬服務市場準入條件,明确殡葬服務規則,加強殡葬從業人員隊伍建設,強化監管執法,有效規範服務主體行爲,促進殡葬行業規範有序發展。(四)修訂《條例》是加強和創新殡葬管理,提升殡葬治理能力的需要。殡葬管理是艱巨複雜的系統工程,既需加強黨委政府領導,也需要不同層級、不同部門、不同主體共同參與、形成合力。針對當前殡葬管理中存在的部門職責不清、社會參與不足、機制手段滞後、事中事後監管難等問題,亟需通過修訂《條例》,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主體責任,明确民政部門和相關部門、殡葬服務機構、行業組織、村(居)委會等各方面職責,構建綜合監管機制,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殡葬治理格局。二、修訂草案的主要内容在原有工作基礎上,會同相關部門于2018年4月重啓了《條例》修訂工作以來,開展了多部門聯合調研,多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和殡葬系統座談會,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訂草案由原《條例》的6章24條擴充爲8章57條,包括總則、殡葬設施管理、殡葬服務管理、喪事活動管理、殡葬設備和喪葬用品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主要内容如下:(一)關于殡葬改革。爲深化殡葬改革,體現人文關懷,把維護逝者尊嚴,促進生态文明建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納入立法目的和管理方針;明确黨員幹部帶頭殡葬改革。針對殡儀、祭掃、殡葬設施建設和用品管理,就防止污染、衛生環保、文明低碳等做出規定。采用海葬、樹葬、骨灰撒散等生态安葬,規定可以給予獎補;嚴格限制墓位占地面積和墓碑高度;禁止散埋亂葬。(二)關于基本殡葬公共服務。堅持殡葬公共服務的公益屬性,規定國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務制度,覆蓋遺體接運、暫存、火化、骨灰存放、生态安葬等基本服務項目,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并爲城鄉困難群衆免費提供,滿足公衆基本殡葬需求。強化政府在規劃建設、土地供應、經費保障、基本殡葬公共服務提供等方面的責任。對殡儀館、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設施規劃、審批、建設等予以明确。(三)關于殡葬服務管理。明确服務規範和從業操守,規定不得巧立名目,不得誤導、捆綁、強迫消費,不得限制使用自帶的合法喪葬用品;規範價格管理,對遺體整容等與基本服務密切相關的延伸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推進信息化建設,實行收費公示和明碼标價,要求簽訂服務合同、出具結算票據,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四)關于公墓管理。規定公墓建設要納入規劃管理,保障用地并控制數量。明确公墓、骨灰堂的審批權,強化“誰審批、誰監管”責任。突出公墓的公益屬性,規定加強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設,以劃撥等方式保障用地,禁止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變更爲經營性公益性(骨灰堂);從嚴審批建設經營性公墓(骨灰堂),禁止使用财政性資金或者以租代征土地舉辦經營性公墓(骨灰堂)。完善價格管理,明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實行政府定價,經營性公墓的墓位用地費、維護管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五)關于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專門增加監督檢查一章,對加強部門協同、抽查、年報、第三方評估、信用監管和社會監督等制度予以明确,解決協同監管機制不健全、措施手段不足等問題。同時,在法律責任部分,針對擅自興建殡葬設施、違規建墳、擅自開展殡儀服務等違法行爲,明确執法主體、處罰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有利于發揮執法震懾作用,維護殡葬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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