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可以转让吗 手续怎么办
根据相关规定,墓地是不可以转让的。如果是已经买了,但是还没有用过的,就有不同。只要墓地是新居,转让手续齐全,那就是完全可行的,而且,转让的墓地多是陵园初建期购买的,价格相对低很多,还是相当实惠的。
如果当时办理买墓手续的委托人,和转让者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有的陵园可能会考虑可以转让,但要在社区居委会打个证明文件,证明买墓的委托人和转让者之间的关系。转让时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有原福位所在陵园负责办理。用户需要提供新持有人身份证、原购墓合同、原墓地证、收款单据即可,缴纳100元工本费。
【法律依据】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没用过的墓地如何转让
一、没用过的墓地如何转让
1、一般没用过的墓地是不允许私自转让的。购墓的前提要有使用人的死亡证明。一个墓登记好一个名字后就像有一个身份证一样,轻易不能撤销。但是可以退还给公墓。当然会损失一定的费用。
2、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墓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丧主还想继续使用墓穴,可以再缴管理费。对于无人认领或者不交管理费的骨灰,都会统一下葬,体现对逝者的尊重。到了一定期限还不续租的墓穴可按照无主来处理,即墓园管理方可以把土地使用权收回。
民政局可以自建公墓出售吗
经营性公墓必须是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可以引入民间资本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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