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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如何办理墓地

私人是可以筹办经营性公墓的,但现在兴办经营性公墓审批很严格,很多地方都已停止审批。如果当地允许的话,可以参考下面的规定。1、申办条件 (1)经营性公墓应由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兴办和管理,民政部门兴办有困难的,也可以与单位或个人联办。 (2)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3)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4)选址不在禁坟区内,即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 (5)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 2、申办程序 (1)公墓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设区市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需的证明材料; (2)民政部门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形式并根据总体规划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 (3)初审同意的,报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审核; (4)上述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由设区市的民政部门汇集有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报省民政部门; (5)省民政部门批复同意后可以兴办或扩建; (6)公墓竣工后,由省民政部门和公墓所在地参与公墓建设审批的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发给《公墓服务证》。 3、申办期限 (1)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初审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期通知书》,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2)民政部门初审期间,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民政部门应当自公墓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墓服务证》。 4、需提交的材料 (1)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书;②可行性报告;③公墓规划图;④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2)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①初审材料和县、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②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③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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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25日 来源: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社会事业科公墓管理(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五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第二章公墓的建立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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