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城公墓|四川关公墓(关公的墓为什么不被盗)

成都市物价局有没有关于公墓管理费收费的规定?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价费〔2006〕126号二○○六年六月六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了加强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殡仪服务收费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殡仪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发[2005]2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制定了《成都市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请各区(市)县认真贯彻落实。原殡仪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成都市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殡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定价目录》和《四川省殡仪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仪服务的机构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殡仪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利用殡仪服务设施,直接从事涉及遗体处理服务的机构。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

第三条各级政府物价、财政、民政部门依法对殡仪服务收费实施管理。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分级分类管理的办法,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四条殡仪服务收费应本着有利于殡葬改革、规范殡仪服务行为、减轻群众负担的社会公益性原则实施管理。

第五条殡仪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项目收费;一般服务项目收费;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殡仪服务收费成本主要包括殡仪服务过程的直接消耗。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同时应考虑财政的投入情况。

一、基本服务项目按现行规定由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管理。事业单位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事业单位使用税票。

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需提供的必要服务内容,包括遗体运送、火化、骨灰寄存(指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提供的骨灰寄存处)。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等级统一制定。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未制定新的标准前,我市市殡仪馆的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

(一)、遗体运送费

1、普通殡仪车,按往返实际公里计算。10公里以内每车次60元,不足限额公里的,按限额公里计收;1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3.5元。

2、其他殡仪车接运费暂按原办法、原标准执行。

(二)、遗体火化费

1、三级殡仪馆,每具遗体120元;

二级殡仪馆,每具遗体160元;

一级殡仪馆,每具遗体200元。

2、YQ-2000型火化炉收费标准600元/具。

3、YQ-3000型火化炉收费标准800元/具。

4、CH—93VI豪华Ⅱ型火化炉收费标准900元/具。

5、安魂卡,每卡10元。

未上等级的殡仪馆,可参照三级殡仪馆的标准收费。

(三)、骨灰寄存费

骨灰存放按年收费,不足半年按半年收费,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收费。

三级殡仪馆,每盒每年40元;

二级殡仪馆,每盒每年50元;

一级殡仪馆,每盒每年60元。

骨灰寄存(安葬)证,每证15元。

未上等级的殡仪馆,可参照三级殡仪馆的标准收费。

(四)除市殡仪馆外的其他殡仪馆上述项目收费暂按原办法、原标准执行。

(五)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村火葬工作,各地对农业人口在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存放等收费中可按实际情况下浮10—20%。对民政救济对象等困难群众适当优惠。

二、一般服务项目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从基本服务项目衍生的由丧家自愿选择的服务内容,包括遗体的抬移、停放、冷藏、清洁、整理、修补、防腐、租用治丧场所、遗物处理及消毒等。一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般服务项目全市实行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各区(市)、县不得自定收费项目。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制定成都市殡仪馆的政府指导价,市殡仪馆可在指导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内确定具体执行价格。其余殡仪馆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市)县物价局、民政局按不高于市殡仪馆收费标准原则核定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报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民政局备案。(见附表一)

三、特需服务项目是指根据市场需求提供的特殊需求服务项目。特需服务项目(限附表二中所列项目)由丧家自愿选择。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仪服务单位根据服务成本进行测定,在执行前一个月报同级物价、民政部门备案。今后需新增特需服务项目由殡仪服务机构提出,经区(市)县民政局报成都市民政局核准,未经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各殡仪馆不得以特需服务项目名义收取费用,如果自行收取了,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殡仪服务机构应提供菜单式服务,由丧家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及标准,双方签订协议后实施服务。

第七条丧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殡仪服务机构应科学设置殡仪服务设施以满足不同层次丧家需求,特别要设立最低收费火化炉,保障低收入丧家的基本服务需求。

第九条各殡葬服务机构必须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价格,做到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各级物价、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仪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殡仪服务机构凡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只收费不服务等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提倡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职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全省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七条 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区域为火葬区,其他区域为土葬改革区。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划定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准。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八条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在医院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办理遗体移交手续。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第十一条 医学教学、科研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到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二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由死者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的火化,由县(市、区)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第十三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日。逾期应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四条 火化后的骨灰、倡导以深埋、播撒、植树、存放等方式安置,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无名尸体火化后的骨灰,3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或火葬场自行处理。第十五条 火葬区的公民在异地死亡后,应就地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应经死亡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六条 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土葬改革区宣传、提倡殡葬改革,并创造条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逐步推行火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七条 土葬改革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土葬用地。已建立公墓的,提倡将遗体埋入公墓。未建立公墓的,遗体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荒山、瘠地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第十八条 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著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因国家建设用地需要迁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国家建设用地中需要占用墓地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30日前通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迁葬,迁葬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拒不迁葬的或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处理。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耕地作墓地的;(二)买卖、出租社会公共墓地以外的土地作墓地墓穴的;(三)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的;(四)对国家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中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的。

上海奉城公墓|四川关公墓(关公的墓为什么不被盗)|莱芜公墓春节活动,滕州市万达公墓价格,太平陵公墓电话 青岛

济南公墓,公墓电话,公墓地址,公墓有哪些,看坟地记住一句口诀

原文链接:http://www.ovvvu.com/gongmulingyuan/sichuanggongmu/195165.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0
八字精批

评论0

没有账号? 注册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