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公墓突然下雨|云南农村公墓选址规定(公墓山选址规定)

公墓要求离村庄多少米

500米以外,公益性公墓地的建设公益性墓地建设由乡(镇)提出建设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民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扶持力度,依法减免有关费用。建立公益性墓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和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立墓地。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坚持绿色、生态、环保原则,不得大规模开山辟地,破坏生态环境。墓地应当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墓型艺术化的原则建设。单人墓穴或双人及以上合葬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2平方米。公益性墓地的建设,不得招商引资。政府财政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公益性墓。

法律依据:《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区500米内禁建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要求,优先利用荒山脊地,严禁在下列区域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

1、耕地、林地;

2、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

3、距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

4、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的用地内

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公益性公墓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滇管、林业、财政、工商、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滇管、林业、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批准后的专项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制定下达农村公益性公墓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确定。

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第八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国有林地;

(二)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

(三)乡(镇、街道)及下辖的村(居)民委员会面山范围;

(四)滇池周边面山分水岭以内区域;

(五)水库、河道保护及面山范围;

(六)铁路和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及沿线面山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第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用地,可以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集体公益性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建设。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第十条建设乡(镇)级以下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审批;建设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审批。

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在审核和审批时,应当征求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滇管、林业、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相关管理制度。

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国家、省、市补助资金;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入资金;

(三)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

(四)社会赞助、捐助资金。

建设资金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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