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一款,修改为:“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三、第八条修改为:“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四、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第(四)项修改为:“(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五、第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六、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七、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八、删去第十九条。九、第二十条第(一)、(四)项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十、第二十条第(二)、(三)、(五)、(六)项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十一、删去第二十条第(七)项。十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经营性公墓被代表盯上了,经营性公墓存在哪些乱象?
经营性公墓被代表盯上,经营公墓存在很多的乱象,比如说价格非常的贵,并且占地面积非常的大。
就在今年两会的时候,人大代表好崔建梅就表示,安葬制度是每个人的人生大事,但是现在许多地方的经营性公墓出现了天价公墓和豪华公墓的现象,让很多老百姓都买不起,所以有的人都不敢死去,因为根本就买不起高昂的目的,所以就针对这件事情做出来一些建议,那就是应当取消经营性公墓,让公益性公墓来进行代替,希望在2~3年的时候,将一系列的经营性公墓慢慢的代替掉,这样的话让人们不再为去世而烦恼。
经营性公墓被代表盯上就是由于进行公墓造成了许多土地的浪费,让我们的后代失去了青山绿水。
很多地方的进行公墓在建设的过程当中都十分的破坏环境,比如他们会使用大量的石材,而且会将土地硬化更有的违法了,相关规定面积都已经超过了标准,而造成了大量面积的浪费,就是由于这样的现象,所以才建议将所有的经营性公墓给取消掉,公益性公墓才是大家的选择,这样一来就可以让更多的老百姓买到墓地,而不会害怕死不起。
代表建议取消经营性公墓就是由于有一些公墓价格实在是太高了,出现了天价公募和豪华公墓。
在一些农村违规私建墓地,而且竟然出现了活人墓的情况,这些情况主要是出现在比较偏远的地方,虽然屡次的进行惩罚,但是屡禁不止,到达一些人迹罕至的区域,由于当地的人比较信奉风水,所以也就在某些地比较好,风水比较好的地方新建坟墓以此来谋利,但是也破坏了自然环境,为了让后代有更多的绿水青山,所以代表才有此建议。
希望这条建议能够通过,这样一来就有更多的人不会再为死不起而烦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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