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銅鼓縣殡葬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各鄉(鎮)人民政府,各直屬林場,城區社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各單位: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将《銅鼓縣殡葬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2017年12月13日銅鼓縣殡葬管理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爲了加強殡葬管理,推進殡葬改革,保護環境和國土資源,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殡葬管理條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殡葬管理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内的殡葬活動和管理。 第三條 殡葬管理的方針: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殡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四條 殡葬改革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殡葬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組織有關部門及時研究和處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必須把殡葬設施(含殡儀館、火葬場、公墓、骨灰堂等)的建設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發改、監察、公安、市場監管、國土資源、城建、城管、物價、衛計、林業、交通、環保、财政、人社、文廣新、民族宗教事務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 各單位和城鄉基層組織,應對本單位或本轄區的人員進行殡葬改革的宣傳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得到貫徹執行。 第八條 要加大殡葬執法力度,落實編制,成立執法隊伍,大力推進殡葬改革。 第二章 遺體處理第九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内劃分火葬區和土葬改革區。即永甯鎮、溫泉鎮、排埠鎮、三都鎮、大塅鎮、高橋鄉、帶溪鄉、大沩山林場、花山林場、茶山林場、龍門林場、工業園區劃定爲火葬區,棋坪鎮、港口鄉劃定爲土葬改革區。爲了提高火化率,在全縣境内,應積極穩妥地大力推進城鄉一體化的火化。 第十條 火葬區内的人員死亡後應當實行火化,但國家規定可以土葬的少數民族人員除外。少數民族人員自願實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幹涉。 第十一條 土葬改革區的人員死亡後允許土葬,生前有遺囑或者喪主要求将死者遺體火化的,應當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幹涉。 土葬改革區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推進火葬。 第十二條 非本縣戶籍人員在本縣火葬區内死亡的,應當就地火化。 第十三條 在火葬區内醫院死亡的人員,禁止喪主自行轉送,其遺體由醫院及時通知殡葬服務單位接運。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人員,其遺體由交警部門及時通知殡葬服務單位接運。 第十四條 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火化,必須憑合法的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非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或者無名屍體的火化,須憑死亡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第十五條 殡葬服務單位在運送和保管遺體過程中,應當對遺體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對患有烈性傳染病或腐爛的遺體,應當在采取防止傳染的措施後,及時火化。 第十六條 醫學教學、科研等單位需要利用遺體進行教學、科研的,由喪主和使用遺體的單位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 遺體防腐、整容、更衣和遺體接運、火化等業務均由殡葬服務單位承辦,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其業務。 第十八條 死亡人員的遺體需要在殡儀館保存的,應當辦理手續,保存期一般不超過7天;遺體需要延期保存的,應在保存之日起7天内辦理延期手續,但保存期不得超過3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再延期保存的,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未按規定辦理延期保存手續的,殡葬服務單位可以将遺體火化。 遺體保存費由申請人或死者單位交納。第十九條 遺體火化後,喪主應在7日内領取骨灰,超過規定時間,30日内無人認領的,由殡葬服務單位自行處理。遺體火化後,殡葬服務單位應當向喪主出具火化證明。 第二十條 骨灰應當集中葬于城區公墓或鄉、村公益性墓地内,或者寄存骨灰堂等存放設施内,禁止将骨灰裝棺土葬,禁止在縣城區公墓、鄉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墳墓。提倡以樹代墓、深埋不留墳頭等其它不占或少占土地不污染環境的方式處理骨灰。 第二十一條 經公安部門确定爲無名、無主遺體的接運、火化由殡葬服務單位負責,其費用由當地民政部門在社會救濟費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精準扶貧建檔立卡對象死亡後,實行遺體火化的,由縣民政部門審核審批,給予每例獎補費用750元;享受國家定期救濟、定期補助、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和享受“五保”的人員死亡後,由縣民政部門憑殡葬服務單位提供的票據減免遺體接運費、冷藏費和火化費。 以上兩類人員的獎補、減免費用不重複享受,獎補、減免資金由縣财政預算據實列支。享受喪葬費減免待遇、應當實行火化的死亡人員,有關單位必須憑火化證明,按規定一次性向其親屬發放喪葬費、撫恤金、遺屬生活補助費。 應當火化而未執行的,一律取消喪葬費、撫恤金、遺屬生活補助等費用。第三章 喪事活動管理第二十三條 辦理喪事應當遵循文明、節儉的原則,不得進行封建迷信活動。城鄉基層組織可以建立群衆性的喪事活動管理組織,并納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守則。 第二十四條 喪事活動應當遵守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交通管理的規定,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阻礙交通,影響衛生,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在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内辦理喪事活動,應當在殡儀館進行。同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在城區公共場所(含居民住宅區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燃燒遺物、吹奏鼓樂; (二)禁止在城區道路遊喪; (三)禁止在城區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紙花、冥币等; (四)禁止利用辦理喪事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爲喪事舉行宗教儀式的,應當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宗教活動場所進行。 第四章 殡葬設備用品與殡葬服務管理第二十五條 殡葬服務單位使用的火化機、運屍車、屍體冷藏櫃等殡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标準。禁止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标準的殡葬設備。 第二十六條 禁止生産、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 第二十七條 殡葬服務單位應加強殡葬服務設備的管理和更新,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八條 殡葬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範化的文明服務,不得刁難喪主,不得強行要求喪主選用指定殡葬服務用品和項目,不得收取紅包索取财物。殡葬服務收費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标準。 第五章 殡葬設施管理第二十九條 殡葬設施由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管理。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設、經營殡葬設施。 縣轄區殡葬設施由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規劃、建設、管理。 第三十條 建設殡葬設施按下列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一)建設殡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二)建設殡儀館、火葬場,由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并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三)設置農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四)公墓(陵園)由殡葬管理處(所)建設和管理。公墓的建設由殡葬管理處(所)提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經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批準。 興建殡葬設施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骨灰安放設施由村民委員會建設和管理,爲本村村民提供服務,但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内建造墳墓: (一)耕地、園地、林地; (二)城鎮規劃區、風景名勝、旅遊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國道、省道、縣道公路兩側及縣城城區可視範圍内,通往旅遊區公路兩側可視範圍内;(五)居民住宅區。 上述區域内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三十三條 公墓和公益性墓地應當選用荒山瘠地,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墓銘牌應載明公墓(墓地)名稱、占地面積、建設時間、審批文号,地界應明确,并埋設界樁; (二)安葬骨灰的單人墓或者雙人合葬墓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土葬區内安葬遺體的單人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 (三)公墓、公益性墓地應當整潔肅穆、綠化美化,實行公墓園林化,推行墓碑小型多樣,增加文化藝術内涵; (四)嚴禁在墓區内構建封建迷信設施和從事封建迷信活動,嚴禁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墓; (五)對公墓區内的墳墓要編号、登記、造冊、建立檔案。 第三十四條 公墓内的墓穴和骨灰堂(牆)存放格位實行有償使用。 第三十五條 使用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應當憑火化證,禁止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和買賣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三十六條 提倡和鼓勵以播撒、深埋、壁葬、樹葬、草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安置骨灰。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殡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殡葬服務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提高服務質量。 第六章 罰則第三十八條 将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将骨灰裝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強制火化遺體和平毀墓地的措施,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采取強制措施時,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和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應協同處理。 第三十九條 火化區内醫院不及時通知殡儀館接運遺體或殡儀館接到通知後不及時接運遺體,造成棺殓土葬的,由衛生、民政部門建議監察部門問責。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由民政部門會同殡葬執法大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喪主自行轉運遺體的; (二)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标準殡葬設備的; (三)倒賣經營公墓墓穴和經營骨灰存放格位的;(四)利用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骨灰安放設施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生産、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的。第四十一條 辦理喪事活動,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的,分别由民政部門、城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處罰。鄉(鎮)、行政村(居委會)應加強管理,切實抓好《實施辦法》的落實。 第四十二條 未經批準擅自建設殡儀館、公墓、骨灰堂(塔)等殡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國土、城管、城建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複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強行遷出或者平毀,并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一)公益性墓地對本鄉(鎮)以外的死亡人員提供墓穴用地的; (二)在禁止建造墳墓的區域内建造墳墓的; (三)生前預先建造墳墓的;(四)建造或者恢複宗族墓地的;(五)擅自利用經營承包的責任山(田、地)作爲喪葬用地的,建造墳墓并對外開展經營活動行爲的;(六)墓地墓穴占地面積超過規定标準或建造豪華墓穴的。第四十四條 阻礙殡葬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聚衆鬧事,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殡葬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敲詐勒索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應當火化而未實行火化的死亡人員的遺屬發放了喪葬費、撫恤金、遺屬生活補助費的,由監察部門查處,給予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行政處分。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八條 涉及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公民、台灣同胞、華僑和外國人的喪葬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銅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13日印發
銅鼓縣殡葬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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