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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开发公墓国家政策是怎么样的?

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建设的。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扩展资料:

公益性公墓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存放设施和纪念设施。

近年来,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实行普惠型的福利化殡葬政策,减轻了群众的丧葬负担,但也存在着公益性公墓没有规划、没有审批、不够规范、超标准以及私自对外出售等问题。

1、民政部门。发挥殡葬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和审批程序,牵头编制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推进殡葬改革,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和协调。

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公益性公墓进行审批(备案),对未经审批的公益性公墓进行依法查处。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进行依法查处。会同工商部门做好殡葬设备及用品等监督管理工作,对公益性公墓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进行依法查处。

2、财政部门。建立殡葬事业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制度,保障公益性公墓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的经费投入,对骨灰撒散、树葬、花葬、壁葬、海葬等绿色生态葬法实行补贴奖励。

3、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编制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公益性公墓用地审批手续的办理。

严禁占用耕地建造墓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除林地及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私修乱建墓地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地貌。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墓地新规定公墓的管理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规定。

法律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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